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政策->政府文件
【信息时间:2012-07-26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馆陶县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全县主要渠道蓄水安全工作的
通 告
馆政告〔201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县渠道蓄水安全工作, 避免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国家、省《河道工程管理维护条例》等法律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提高蓄水安全意识。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渠道蓄水安全的重要意义,按照“以人为本、各司其职、预防为主、减少危害”的原则,切实做好蓄水安全工作。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努力营造安全、和谐的蓄水环境。
二、做好蓄水安全宣传教育。县电视台要采取播放通告、新闻报道、播放滚动字幕等形式对全县群众进行蓄水安全教育。县教育局要加强对全县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教育广大学生珍爱生命、远离渠道,不到渠边嬉戏玩耍,严防人员落水、溺水等安全事故发生。各乡镇、村要利用喇叭广播、在渠道沿线桥梁等重点部位设置警示标志、悬挂安全标语等形式广泛进行宣传,教育群众远离渠道,严防溺水事件发生。
三、做好隐患排查。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是本乡(镇)、村蓄水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沿渠住户、周边建筑(含违章建筑)等进行拉网式排查,对危险渠段、危旧桥梁等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对渠道两侧村庄的学龄前儿童、智障患者等人员进行重点排查,逐户发放安全通知书,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加强监管和看护,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四、做好渠道管护工作。各乡镇、村要抽调专人加强渠道管护,严格落实值班巡查制度,分村包段,责任到人,对危险渠段、堤岸破坏严重的低洼地、临水房屋要明确专人看护,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溺水伤亡事件,要及时做好群众的稳控等善后工作,有效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同时,要密切关注水情、工情、险情,发现问题及时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馆陶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