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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17-08-11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馆陶县农业保险联办共保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馆陶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0日
馆陶县农业保险联办共保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业风险防范机制,改革和创新支农惠农方式,降低农业生产风险,保障农民经济利益,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根据《邯郸市政府与中国人保财险河北省分公司战略合作协议》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范围内与县人保财险馆陶支公司联合开办农业保险业务,根据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开办模式
我县农业保险采用联办共保模式,由县政府和人保财险馆陶支公司按照5:5比例进行联办共保,双方份额可根据业务发展适时进行调整。双方均设立农业保险专用账户,接受上级和同级财政、审计和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费收入由县财政和人保财险馆陶支公司分别按各自的比例入账,各自承担相应的风险;发生保险责任赔付,双方分别按相应比例分摊赔款。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我县农业保险积极、稳妥、健康发展,成立馆陶县农业保险联办共保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农业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主管保险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法制办、财政局、审计局、农牧局、扶贫开发办、蔬菜办、金融办、人保财险馆陶支公司、广播电台、气象局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农办,负责全县农业保险的组织协调、业务发展、风险管理、防灾理赔等日常工作。各乡镇也要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办公设备,明确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完善操作流程,健全档案管理。
三、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规范操作程序,努力做到正常年景有节余,小灾之年能持平;遇特大自然灾害时,政府赔偿部分通过巨灾风险准备金等进行赔付,人保财险馆陶支公司按行业规定进行赔付,保证受灾农户迅速恢复生产;通过政策性农业保险带动其他涉农保险,逐步建立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机制,为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发挥积极作用。
四、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各乡镇、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上级要求落实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农牧、扶贫、法制、蔬菜、广电、气象、金融、财险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协调联动,积极推进农业保险保障机制建设。
(二)联办共保,专业运作。采取县政府和人保财险馆陶支公司按照5:5比例进行联办共保的模式,由人保财险馆陶支公司按照专业化管理和运作方式开办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三农”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
(三)保障适度,收费合理。农业保险主要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产生活,恢复农业再生产为目的。采取保成本的方式,使农民能够承担得起保费。在实际工作中,要遵循提保面、广覆盖的保险大数法则。
(四)单独立账,单独核算。设立农业保险资金专户,用于农业保险经营核算;人保财险馆陶支公司要根据财政部、保监会财务管理要求,对农业保险业务进行单独核算。
五、双方职责
(一)县农业保险联办共保工作领导小组职责。研究农业保险机制的改革和完善,制定全县农业保险计划和措施;做好农业保险的组织、推动、协调工作;协助人保财险馆陶支公司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宣传;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落实各级财政保费补贴;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协助人保财险馆陶支公司做好大灾理赔查勘定损工作;考核、监督人保财险馆陶支公司的农业保险工作。同时,各乡镇要协助人保财险馆陶支公司完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人保财险馆陶支公司开展商业性保险业务。
(二)人保财险馆陶支公司职责。积极做好农业保险宣传工作,负责农业保险保费的收缴工作及联办共保业务的培训和指导,按照承保规定校验投保清单信息、核实保险标的,实行验标承保,并根据回访办法做好客户回访;提供业务单证,办理承保手续,并做好档案的装订归档管理工作;做好农业保险各险种的风险管理工作;组织做好保险查勘定损、理赔款项发放;根据财政部、保监会有关规定和人保财险馆陶支公司财务核算办法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核算工作;协助做好政府部分农业保险资金的管理工作;合理和节约用好管理费用;协助做好乡镇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县农业保险联办共保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联办共保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认真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六、相关政策
(一)已纳入农业保险联办共保的保险品种。1.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政策性小麦、玉米等其他种植保险;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险种:政策性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3个养殖保险;2.设施农业保险补贴品种:日光温室大棚保险、普通蔬菜大棚。3.其他品种:小麦收获期火灾保险及其他特色农业保险。
(二)拟申请纳入农业保险联办共保的保险品种。政策性农房保险和民生保险,凡是属于政策内农业保险的险种,人保财险馆陶支公司要积极申请纳入联办共保序列。具体政策按省市县相关规定执行。
(三)费用管理。县政府按照联办共保份额保费收入的15%提取管理经费,用于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宣传、承保、防灾、防损等与农业保险相关的工作支出。人保财险馆陶支公司按照上级公司核定的费用标准列支管理经费。
(四)巨灾风险准备金。为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县政府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具体政策按照财政部相关政策执行。
七、具体事项
(一)参保对象。全县所辖8个乡镇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的农户、种养大户、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园区等,均可根据险种自愿投保。
(二)保险险种。
1.政策性种植保险,实现全县覆盖。
2.符合承保条件的政策性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养殖保险、地方政策性设施农业、特色农业保险及小麦收获期火灾保险。
3.条款费率。严格执行经保监部门备案的条款、费率。县农业保险联办共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实际,提出农业保险产品开发需求,报省相关部门审批。
4.保障程度。以保障农民灾后恢复生产为目的,保障水平原则上按种植业保障物化成本和养殖业保障生产成本。所有保障范围和赔偿标准以保监部门备案的条款为准。
5.单证。政策性农业保险保单由人保财险馆陶支公司统一印制。
6.农户保费收费。参加农业保险农户自交保费以乡镇为单位汇总后上交人保财险馆陶支公司账户,保费到账后,人保财险馆陶支公司按照联办共保份额出具共保保单。人保财险馆陶支公司出单后要及时完善相关手续,按照规定统一向县财政部门申请各级财政补贴资金。全部保费到帐后,人保财险馆陶支公司按保费的50%将资金及时划转至县农业保险专用账户。
7.赔案处理。农业保险赔案的处理由人保财险馆陶支公司会同农牧、气象等相关部门按照农业保险条款进行查勘定损并制定理赔方案,报县农业保险联办共保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赔付。发生大面积灾害时,农业保险赔案的处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人保财险馆陶支公司和各乡镇及相关部门按照农业保险条款共同处理。赔款兑现前,各乡镇在村委会张榜公示。赔款采用“一卡通”直接支付到农户。
8.资金管理。设立农业保险专用账户,年底由县审计部门负责审计。一是按月清算财政补贴保费。每月末,人保财险馆陶支公司根据出具保单情况向县农业保险联办共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财政保费补贴书面申请。由县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划入人保财险馆陶支公司专用账户,然后人保财险馆陶支公司再按联办共保比例划转至政府农业保险专用账户。二是按月清理理赔周转金账户。每月中旬,县农业保险联办共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农业保险理赔情况,将相应的款项划入人保财险馆陶支公司理赔周转金账户,保证及时赔付。发生赔款时,人保财险馆陶支公司按共保比例将政府赔款从理赔周转金账户支出。三是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按现行政策从县农业保险专用账户年底盈余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除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其余部分可用于支持县域农业发展,可根据盈余情况或全部补贴以后年度全县政策性种植保险的农户自缴部分,减轻农户负担、让利于民。农业保险专用账户管理受财政、审计和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
八、附则
因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时,双方协商在国家政策范围内作相应调整。
附件:1.馆陶县农业保险联办共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馆陶县农业保险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
3.馆陶县农业保险联办共保管理费用提取和使用办法 (试行)
4.馆陶县农业保险联办共保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1
馆陶县农业保险
联办共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推进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保险资金”是指由参保人缴纳的保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保费补贴资金、农业保险理赔资金、巨灾风险准备金和农业保险管理费所形成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业保险资金管理实行专户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人保财险馆陶支公司农业保险资金账户设置执行上级公司资金管理要求。
第四条 县农业保险联办共保工作领导小组为农业保险资金管理领导机构,负责农业保险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资金的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农业保险资金的预算和划拨;审计部门负责农业保险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人保财险馆陶支公司负责农业保险资金理赔兑付、编制资金使用报表、年度决算。
第二章 保费资金
第五条 县财政部门将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按要求做好省级及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申请工作。
第六条 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按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根据本地投保进度等情况,由财政部门将保费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人保财险馆陶支公司。
第七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参保品种的种植面积(养殖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率、补贴比例,测算本级及上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数额,编制保费补贴年度计划,每年向上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
第八条 参保品种如因参保面积(数量)超过预计数而出现保费补贴资金不足时,县财政部门应及时安排补足(包括上级财政部门应承担的保费补贴部分),并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证明资料。
第九条 参加农业保险农户自交保费以乡镇为单位汇总后上交人保财险馆陶支公司账户,保费到账后,人保财险馆陶支公司按照联办共保份额出具共保保单,并统一向县财政部门申请各级财政的补贴资金,全部保费到帐后,人保财险馆陶支公司将全部保费的50%划转至县级农业保险资金专户。
第三章 费用资金
第十条 县政府提取联办共保份额保费收入的15%做为综合管理费用。人保财险馆陶支公司按照上级公司核定的费用标准列支费用,不得突破。管理费应专项用于农业保险的组织、宣传、培训、承保、勘查定损、理赔、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理赔资金
第十一条 理赔业务由人保财险馆陶支公司负责。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人保财险馆陶支公司按保险合同规定支付给被保险人赔款。
第十二条 发生灾情后,人保财险馆陶支公司会同核灾定损专家组将查勘定损情况造册报县农业保险联办共保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批拨理赔资金。县农业保险联办共保工作领导小组按共保比例应承担的赔付款及时足额划拨到当地人保财险馆陶支公司理赔专用账户。
第十三条 赔款支付采取“一卡通”方式,人保财险馆陶支公司将农业保险理赔资金直接支付给投保农户。
第五章 巨灾风险准备金
第十四条 县巨灾风险准备金专户存储、专项核算、滚动积累、定向使用,实行封顶控制。
第十五条 巨灾风险准备金按照当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部分提取,专项用于巨大灾害的赔付。当巨灾风险准备金累计提取达到当年政府保费收入的3倍时,政府不再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
第十六条 县巨灾风险准备金的启用,依据《馆陶县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须经县农业保险联办共保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六章 盈余资金
第十七条 政府当年结余的资金由农业保险联办共保工作领导小组分配、使用。除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其余部分可用于支持县域农业发展,可根据盈余情况或全部补贴以后年度全县政策性种植保险的农户自缴部分,减轻农户负担、让利于民。
第七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八条 财政、审计和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农业保险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对农业保险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纪或违法行为的个人,移交相关部门给予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馆陶县农业保险
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增强我县农业保险抗御风险能力,推动“联办共保”模式下农业保险工作健康开展,规范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巨灾风险准备金”)指我县在农业保险主要参保品种保险过程中,为抵御因重大自然灾害引起的政府超赔风险,由政府通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统筹部分政府保费收入等方式建立的风险准备金。
第三条 巨灾风险准备金用于在联办共保模式下由政府承担赔付责任的超赔支出。
第四条 县级巨灾风险准备金的资金来源有:(一)按现行政策从县农业保险专用账户年底盈余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二)其他资金。
第五条 县级巨灾风险准备金实行封顶控制,连续几年未发生巨灾、县级巨灾风险准备金累积总额达到当年政府保费收入总额的3倍时,不再提取。
第六条 县级巨灾准备金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核算、滚动积累、定向使用。
第七条 县域范围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当年主要品种发生超赔时,经县农业保险联办共保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即可动用巨灾风险准备金。
第八条 为有效解决巨灾风险准备金启动后仍无法承担的巨灾风险,县政府每年可按照当年政府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向再保险公司购买巨灾超赔再保险,购买保费所需资金直接冲减当年政府保险收入。
第九条 发生巨灾超赔,巨灾风险准备金及再保险补偿仍无法承担赔偿责任时,经县农业保险联办共保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可申请金融贷款,贷款由以后年度的巨灾风险金积累进行偿还。
第十条 巨灾风险准备金结余只能用于购买国债或银行定期存款,不得用于股票、基金、房地产等风险投资。巨灾风险准备金的利息收入及投资收入应全额充实巨灾风险准备金。
第十一条 县审计部门负责对巨灾准备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馆陶县农业保险
联办共保管理费用提取和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农业保险工作的发展,加强资金监管,规范农业保险管理费(以下简称“管理费”)的使用,促进农业保险工作规范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中的管理费用是指为确保农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从总保费中提取的工作经费。
第三条 管理费提取和使用遵循“总量控制、动态平衡、专款专用、倾向基层”的基本原则。
(一) 总量控制:凡政府与人保财险馆陶支公司以“联办共保”模式开展的保险业务,政府管理费提取不得超过联办共保份额保费收入的20%;人保财险馆陶支公司按照上级公司核定的费用标准列支费用,不得突破。
(二) 动态平衡: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应保持收支平衡。
(三) 专款专用:管理费应专项用于农业保险的组织、宣传、培训、承保、查勘定损、理赔、服务等相关工作费用支出,严禁挪用。
(四) 倾向基层:管理费的分配应坚持统筹兼顾、倾向基层。
第二章 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
第四条 农业保险管理费按照政府联办共保份额保费收入的15%提取,由县农业保险联办共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管理。
第五条 管理费专项用于开展农业保险工作而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组织发动费用。主要用于开展农业保险过程中有关收取农户保费、登记造册、农户投保清单等工作的机构或人员产生的劳务费、会议费等相关支出。
(二)宣传服务费用。主要用于农业保险工作开展过程中宣传和服务方面发生的支出,包括资料费、印刷费、广告费、服务费等。
(三)队伍建设费。指为建立一支稳定的农业保险队伍所需的费用。
(四)辅导培训费用。指用于农业保险的业务辅导、防灾减损、人员培训等相关费用支出。
第六条 人保财险馆陶支公司的管理费用于开展农业保险业务而发生的出单、队伍建设、查勘定损、培训、宣传及其他费用。
(一)出单费用。指人保财险馆陶支公司根据农户参保情况,制作保单、清单以及出单所需的材料和人工费用。
(二)队伍建设费用。指为建立一支稳定的农业保险队伍所需的费用。
(三)查勘定损费用。指人保财险馆陶支公司工作人员和农业技术部门人员在赴现场查勘定损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交通费、通讯费、误餐费、鉴定费、理赔资料费等。
(四)其他费用。指人保财险馆陶支公司用于辅导、培训、宣传等方面发生的费用。
第三章 管理费的管理
第七条农业保险管理费由县政府提取,县农业保险联办共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分配使用。
第八条县农业保险联办共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月编制农业保险管理费使用情况报告,并报领导小组。
第九条 人保财险馆陶支公司管理费的报批使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管理费的使用应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
第四章 管理费监督与评价
第十一条 对管理费的提取、分配、使用情况要进行有效监督,防止管理费使用过程中出现截留、挪用等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县农业保险联办共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管理费的提取、结算加强行政监督。
第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要对管理费使用情况加强监管,提出相关调整意见和建议,报县农业保险联办共保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 对截留、挪用管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关部门或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4
馆陶县农业保险
联办共保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春红 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农工委书记
副组长:张国平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连小兵 县政府办主任科员
姚国锋 县政府办副主任
郝文启 县财政局局长
张善宁 县审计局局长
王国江 县扶贫开发办主任
古泽川 县农牧局局长
王芳玲 县蔬菜办主任
贾春晖 县广播电视台台长
李占民 县气象局局长
李立军 人保财险馆陶支公司经理
于兴峰 馆陶镇书记
李兆文 路桥乡党委书记、乡长
王苏云 房寨镇镇长
王俊锋 柴堡镇镇长
孙 岚 魏僧寨镇镇长
张延卿 南徐村乡乡长
万良兴 王桥乡乡长
王 栋 寿山寺乡乡长
刘振国 粮画小镇党委副书记
王法勇 县政府法制办综合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连小兵同志兼任;负责协调解决农业保险联办共保工作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制定年度计划任务和承保细则; 加强对承保和理赔工作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