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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15-03-12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推进我县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力争2016年底完成全县宅基地使用权发证工作任务。现将有关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快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通过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的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充分认识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重要意义,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和工作力度,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增强登记发证工作的紧迫感,集中力量,克服困难,力争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如期完成。
二、明确政策,依法登记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解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政策问题,严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关口。
(一)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范围
1.村庄内宅基且有房屋的(并严格执行一户一宅);
2.农村集体成员的或城镇居民,因房屋继承的(有房屋);
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发生变化的,经该农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
(二)宅基地确权登记不发证范围
1.违法占地建房的;
2.一户多宅的;3.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的(只登记);
4.远离村庄居住区的;
5.国、省、县道路两侧红线控制范围内的;
6.宅基地有权属纠纷的。
(三)宅基证确权登记发证的面积及标准
1.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2.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6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依法确认宅基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对超过批准面积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的土地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4.未批先建、批少占多的要严格按照违法用地进行处理后再按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发证,严禁将违法用地通过确权登记合法。
5、本次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费用。
馆陶县人民政府
2015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