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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信息时间:2023-01-09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减少大气污染源,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馆陶县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违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铁炮、拉炮、擦炮、甩炮等违禁产品;升空炸响类烟花爆竹(含单响、双响、多响);组合烟花、电子礼炮以及其他各类的烟花爆竹。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举报电话: 110

 

馆陶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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