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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教育体育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信息时间:2019-12-13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邯郸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教育体育局和受委托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具体是指下列事项:

(一)      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务;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是指对公民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务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10万元以上的额度。

(二)      撤销教师资格;

(三)      责令停止招生;

(四)      吊销办学许可证;

(五)      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或撤销行政许可;

(六)      须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

可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是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由局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办法。

第五条 拟作出第三条所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报送据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再由案件承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报局领导签发或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案件资料:行政执法决定文书拟稿及其他行政执法文书;基本事实及相关证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据法制机构收到案件资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制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审核工作。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八条 局法制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后,出具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资料返给案件承办机构。

第九条 局法制机构经审核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建议案件承办机构自行纠正并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案件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案件承办机构与局法制机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共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法制审核意见书应当随卷存档,作为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案卷评查的内容之一。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政府法制机构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接受备案审查。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邯郸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