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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3-06-29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够提供购进票据,不知道所购进的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没有收到造成人身损害反馈,该批次姜已销售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的规定,因此,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