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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工商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杰冷冻食品批发部)

【信息时间:2017-11-27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被处罚单位(人):馆陶县王杰冷冻食品批发部        
地 址(住址):馆陶县金凤市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X杰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17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馆陶县王杰冷冻食品批发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直接从事食品经营的6名营业员现场不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不能提供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品的相关信息,未保存相关凭证的问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17年9月10日前改正。2017年9月12日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仍存在未如实记录食品的相关信息,保存相关凭证不齐全的问题。
有关证据:(1)我局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笔录》2份;(2)《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3)对馆陶县王杰冷冻食品批发部法人王X杰的《调查笔录》1份(4)王X杰陈述书1份;(5)王杰冷冻食品批发部证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上证据依法调取,并经查证属实。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馆陶县王杰冷冻食品批发部未按规定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
依据:2017年9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馆工商食药监)食罚听告字〔2017〕第A045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签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在事发后,能自动停止违法行为,对其违法行为有较深刻的认识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符合《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三)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的情形。因此,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处罚决定:罚款5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张家口银行馆陶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馆陶县人民政府或邯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馆陶县人民法院起诉。                                                 
罚没许可证编号:
 
                                                 
(公    章)
 
201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