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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工商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兴医院)

【信息时间:2017-11-27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被处罚单位(人):馆陶复兴医院               
地 址(住址):馆陶县新华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武X安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17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馆陶复兴医院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医院直接接触药品从业人员5人现场不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药房内冷藏柜未通电使用,需冷藏药品在常温存放;中药饮片白芷有虫洞、山药有黑色霉斑;温湿度记录、药品养护记录记至2017年6月15日的问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17年7月19日前改正。2017年7月20日对馆陶复兴医院进行检查时,发现仍存在药房内冷藏柜未通电使用,需冷藏药品在常温存放的问题。
有关证据:(1)我局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笔录》2份;(2)《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3)对馆陶复兴医院武X安的《调查笔录》1份;(4)当事人陈述书1份;(5)当事人许可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以上证据依法调取,并经查证属实,证明当事人逾期不改正,药房内冷藏柜未通电使用,需冷藏药品在常温存放情况和当事人的身份及经营性质。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馆陶复兴医院逾期不改正,药房内冷藏柜未通电使用,需冷藏药品在常温存放的行为违反了《邯郸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应当根据药品质量要求,采取冷藏、防冻、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等措施,防止药品污染、变质、失效。”的规定。
    依据:2017年7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馆工商食药)药罚听告字〔2017〕第A03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签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提出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依据《邯郸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在本案中,当事人行政违法行为不符合《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建议将其细化为一般等级。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依法处罚
处罚决定: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罚款5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张家口银行馆陶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馆陶县人民政府或邯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馆陶县人民法院起诉。                                                
罚没许可证编号:
                                                 
 
(公    章)
2017年8月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