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人): 馆陶县卫东大药房
地址(住址):魏僧寨镇老政府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兰俊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17年5月11日,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魏僧寨镇馆陶县卫东大药房处方药非处方药混放。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店此行为下达了责令整改,2017年5月2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店处方药非处方药仍然混放
有关证据: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杨兰俊的调查笔录,执法记录仪相关影像
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款“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陈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处罚决定:罚款5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 张家口银行馆陶支行 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馆陶县人民政府或邯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 馆陶县人民法院 起诉。
(公 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应为制作式,一式三份,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