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人): 明珠小餐桌
地址(住址):路桥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孙明珠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17年4月25日,执法人员杨向华、杨向东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路桥乡明珠小餐桌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制销,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店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整改,2017年5月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时,该店仍未办理小餐饮登记证。
有关证据: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孙明珠的调查笔录,执法记录仪相关影像
违反: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餐饮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
处罚决定:罚款2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 张家口银行馆陶支行 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馆陶县人民政府或邯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 馆陶县人民法院 起诉。
(公 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应为制作式,一式三份,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