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人): 胖赵饭店
地址(住址):魏僧寨镇三八路路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赵新华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17年4月17日,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魏僧寨镇三八路胖赵饭店超范围经营凉菜,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店此行为下达了责令整改,2017年4月25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店仍在销售凉菜。
有关证据: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赵新华的调查笔录,执法记录仪相关影像
违反: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决定:罚款3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 张家口银行馆陶支行 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馆陶县人民政府或邯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 馆陶县人民法院 起诉。
(公 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应为制作式,一式三份,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