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人):馆陶县尚尚签火锅店 地 址(住址):馆陶县陶山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梁俊保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17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馆陶县尚尚签火锅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6名食品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服帽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操作间内垃圾桶周围地面有污垢;《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无冷食类食品制售,超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建立了食品原料购进查验记录制度,记录不齐全的问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17年4月24日前改正。2017年4月26日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仍存在《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无冷食类食品制售,超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的问题。
有关证据:(1)我局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笔录》2份;(2)《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3)对梁俊保的《调查笔录》1份;(4)当事人陈述书1份;(5)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1份。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馆陶县尚尚签火锅店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超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规定。
依据:2017年4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馆工商食药监)食罚听告字〔2017〕第A003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签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提出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在事发后,能自动停止违法行为,对其违法行为有较深刻的认识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符合《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三)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的情形。因此,本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依法处罚。
处罚决定:1、罚款3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邯郸银行馆陶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馆陶县人民政府或邯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馆陶县人民法院起诉。
罚没许可证编号:
(公 章)
2017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