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人):河北瑞森药业有限公司
地 址(住址):邯郸市馆陶县工农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梁东台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17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河北瑞森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成品库内2盏灯不亮;检验中心水池1个水龙头漏水;包装车间空调不能正常运转的问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17年6月2日前改正。2017年6月5日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仍存包装车间安装空调位置无空调的问题。
有关证据:(1)我局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笔录》2份;(2)《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3)对河北瑞森药业有限公司委托人王开的《调查笔录》1份;(4)当事人陈述书1份;(5)当事人证照,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上证据依法调取,并经查证属实。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河北瑞森药业有限公司包装车间空调不能正常运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条第一款:“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八条:“应当根据药品品种、生产操作要求及外部环境状况等配置空调净化系统,使生产区有效通风,并有温度、湿度控制和空气净化过滤,保证药品的生产环境符合要求。”的规定。
依据:2017年6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馆工商食药监)药罚听告字〔2017〕第A02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签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提出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鉴于在本案中,当事人行政违法行为不符合《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故将其细化为一般等级。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依法处罚。
处罚决定:1、责令停产整顿;2、罚款10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张家口银行馆陶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馆陶县人民政府或邯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馆陶县人民法院起诉。
罚没许可证编号:
(公 章)
2017年6月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