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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工商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邯郸市志英医药有限公司)

【信息时间:2017-11-16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被处罚单位(人):邯郸市志英医药有限公司                
地 址(住址):邯郸市邯山区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谷海英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17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馆陶县XXX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邯郸市志英医药有限公司正在向XXX大药房出售药品,邯郸市志英医药有限公司存在经营冷藏药品未配备冷藏设施设备;在冷藏药品运输途中,未实时监测并记录冷藏车、冷藏箱或者保温箱内的温度数据的问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17年5月12日前改正。2017年5月17日对馆陶县XX药房进行检查时,发现邯郸市志英医药有限公司正在向XX药房出售药品,仍存在经营冷藏药品未配备冷藏设施设备;在冷藏药品运输途中,未实时监测并记录冷藏车、冷藏箱或者保温箱内的温度数据的问题。
有关证据:(1)我局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笔录》2份;(2)《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3)对邯郸市志英医药有限公司委托人的《调查笔录》1份;(4)当事人陈述书1份;(5)当事人证照、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以上证据依法调取,并经查证属实,证明当事人经营冷藏药品未配备冷藏设施设备;在冷藏药品运输途中,未实时监测并记录冷藏车、冷藏箱或者保温箱内的温度数据情况和当事人的身份及经营性质。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邯郸市志英医药有限公司经营冷藏药品未配备冷藏设施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九条第五项:“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五)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或者保温箱等设备。”第一百零八条:“在冷藏、冷冻药品运输途中,应当实时监测并记录冷藏车、冷藏箱或者保温箱内的温度数据。”的规定。
    依据:2017年5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馆工商食药)药罚听告字〔2017〕第A01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签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提出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鉴于在本案中,当事人行政违法行为不符合《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建议将其细化为一般等级。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依法处罚
处罚决定:1、责令停业整顿;2、罚款10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张家口银行馆陶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馆陶县人民政府或邯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馆陶县人民法院起诉。                                                
罚没许可证编号:
                                                 
 
(公    章)
2017年5月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