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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工商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馆陶县人民医院)
【信息时间:2017-11-16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被处罚单位(人):馆陶县人民医院
地 址(住址):馆陶县文华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磊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17年8月10日,我局接群众投诉举报电话称:馆陶县人民医院违规使用中药颗粒。执法人员对馆陶县人民医院药库进行检查,发现该医院使用标识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品种有延胡索50袋(0.9g/袋)、苍术25袋(2.2g/袋)、滑石50袋(0.5g/袋),未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立即对其责令7日内改正,给予警告。8月22日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馆陶县人民医院使用中药颗粒仍未向省局备案。
有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证明现场情况;2、对药库主任的调查笔录一份;3、委托人陈述书一份;4、委托人身份证明一份。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药物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和临床试验机构必须分别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的规定。
处罚决定: 罚款8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邯郸银行馆陶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馆陶县人民政府或邯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馆陶县人民法院起诉。
罚没许可证编号:
(公 章)
2017年9月4日
注:本文书应为制作式,一式三份,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