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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5-07-16 发布机构:馆陶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 收费项目:城区垃圾处理费
二、 收费标准:
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
(1) 由个人交纳的:城区居民每户每月3元,办理暂住户口外地进城人员每人每月2元。
(2) 由单位交纳的: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包括按以下第3项执行的单位),按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计收,计收标准1.2元/人·月,普通高校、中等专业技工学校按在籍学生人数计收,计收标准0.4元/人·月。
(3)由经营者交纳的:①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旅店、多功能宾馆、酒店(客房部分)按床位计收,收费标准2.4元/床·月(不足5张床的按职工人数计收,计收标准1.2元/人·月)。②农贸、集贸市场按摊位计收,收费标准4元/摊·月。③桑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等场所按经营面积计收,收费标准0.6 元/平方米·月。④长、短途客运车辆(不含客运企业)按座位计收,收费标准0.4元/座·月。⑤商业零售企业按营业面积大小实行累进计收,收费标准:
50平方米及以下 16元/户·月
51-100平方米 0.5元/平方米·月
101-500平方米 0.4元/平方米·月
501-1000平方米 0.3元/平方米·月
1001-5000平方米 0.2元/平方米·月
5001平方米以上 0.15元/平方米·月
⑥餐饮业按营业面积大小实行累进计价(含餐厨垃圾),收费标准:
50平方米及以下 24元/户·月
51-100平方米 0.8元/平方米·月
101-500平方米 0.7元/平方米·月
501-1000平方米 0.6元/平方米·月
1001- 5000平方米 0.5元/平方米·月
5001平方米以上 0.4元/平方米·月
积极推行非居民用户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最高收费标准为50元/吨,下浮不限,其中废弃食用油脂不收费。县城区范围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和宾馆、饭店等相关企业缴纳厨余垃圾处理计量费用的,抵扣60%生活垃圾处理费用。
(4)单位自运到指定垃圾场的,按每吨50元计收。
三、收费主体:
执收单位:馆陶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征收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馆陶县税务局
四、计费单位:
生活垃圾:每户每月、 每人每月、 每床每月、 每摊每月、每平方米每月、每座每月、每吨每月。
五、 收费依据:
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冀发改公价规[2023]6号
六、收费范围:馆陶县主城区内
七、收费对象:
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县主城区内产生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
八、 征收方式:通过“河北省非税收入信息平台”录入应征信息并制发《缴费通知书》,缴费人依据《缴费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税务部门征收窗口等渠道,自行申报缴纳。
九、减免规定:
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或持有特困证的特困户及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征。
十、监督举报电话:0310-469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