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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公安局对馆陶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52号建设的答复
【信息时间:2023-10-27 发布机构:馆陶县公安局 】
馆公〔2023〕23号
馆陶县公安局对馆陶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第52号建设的答复
张兆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春节期间适当燃放烟花爆竹”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从人身财产安全以及生态环境等可持续发展的角度上来看的话,相关政策的出台执行是有据可依的。
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目前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工作依据的是政府出台的馆政规【2023】1号《馆陶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对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对燃放烟花爆竹日常监管工作中依法依规,文明执法,并向群众做好沟通和解释。
公安机关将根据政府有关政策要求,有序推进烟花爆竹的管控工作。
馆陶县公安局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