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馆陶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机构职责。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开发区领导体制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冀办〔2022〕14号)中共邯郸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规范开发区管理机构促进开发区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邯编字〔2022〕11号)和中共邯郸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设置河北馆陶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的通知》(邯编办字〔2022〕189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河北馆陶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共河北馆陶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 河北馆陶经济开发区党工委)、河北馆陶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河北馆陶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馆陶县委、县政府派出机构,为开发区管理主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县委和县政府授权或委托履行组织领导、发展规划、协调服务、招商引资等职能,着力强化经济管理和投资服务职能,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河北馆陶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实行合署办公、一套机构,机构规格为副处级。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河北馆陶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河北馆陶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各项管理制度和改革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建工作。
(三)负责编制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按照馆陶县城市总体规划,负责开发区各类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等规划建设工作;负责各项建设项目规划工作。
(五)负责优化营商环境,强化经济管理和投资服务;负责开发区财政管理,实施开发区财政预算、决算、国有资产管理和财政监督工作;负责招商引资、产业培育、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其他涉外经济活动等工作。
(六)负责经济发展指标的统计分析和科技创新发展工作,承担各类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等工作。
(七)负责配合县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开发区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承担开发区企业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有关部门在开发区派出机构的协调工作。
(十)负责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河北馆陶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设以下内设机构(副科级):
(一)党政办公室(党建办公室、审计局)
在党工委、管委会领导下,负责开发区党务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履行党委系统宣传、组织职责;负责开发区党的建设、组织建设、党员队伍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权责清单编制工作;负责承担工作目标和领导批办事项的落实督办;负责人大代表建议、 政协委员提案的落实督办工作;负责机关管理、文秘信息、机要保密、上传下达、会务组织、后勤服务、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负责有关部门在开发区派出机构的协调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完成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二)投资促进局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策划、宣传并协调组织有关招商引资和经贸洽谈活动,建立健全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库和招商平台,对企业闲置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负责进出口贸易、实际使用内外资、涉外经济活动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负责企业项目建设有关工作;负责开发区的宣传、包装和推介工作;负责做好与县商务局(投资促进局)、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招商投资促进工作有关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工作。负责完成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根据授权或委托,负责开发区其他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
负责编制开发区经济和科技创新发展总体规划、中长期计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日常经济运行监测、分析、调节和管理,以及企业技术改造、节能降耗和综合利用管理;负责开发区各类经济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指导开发区经济及各类企业发展,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负责推进开发区科技创新体系和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指导推进创新创业载体建设,负责县科技孵化岗等创业平台建设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科技创新激励机制;负责组织申报和实施有关科技计划;负责科技统计相关工作;负责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技术创新工作;负责推进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建设工作;负责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促进科技产学研融合发展工作;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知识产权有关工作;负责开发区科学技术普及和科技交流工作。根据授权或委托,负责开发区其他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税收、财务、会计管理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开发区各项财务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开发区财政收支计划、预算、决算工作;负责开发区国有资产、财务以及增收节支等管理工作;负责会计事务和涉外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开发区内金融和企业上市管理工作;负责开发 区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开发区财政、税收、财务、会计管理方面政策、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开发区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开发区投融资平台经营的监督管理;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负责完成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根据授权或委托,负责开发区其他财政事务工作。
(五)规划建设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划、建设、土地等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开发区设施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开发区设施 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负责设施工程建设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负责开发区市政公用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根据授权或委托,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建设工作;负责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工作;负责开发区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负责开发区范围内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开发区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工作;负责开发区范围内各种工程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提出经济开发区重要区域、重要道路、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工作。
负责开发区内企业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负责协调企业做好各级各部门组织的督导检查和参观活动的准备工作;负责投产企业现场督查和规范管理工作;负责开发区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做好开发区市场满意度调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负责开发区信访稳定工作。根据授 权或委托,负责开发区企业管理、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工业、中小企业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拟订开发区工业、中小企业发展规划;负责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提出开发区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规划,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负责中小企业产业、创业辅导工作;建立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开展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开发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组织做好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县有关领导和部门组织一般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负责完成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 河北馆陶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机关核定事业编制50名(全额拨款5名,差额拨款35名,自收自支10名 )。设党工委书记1名,由县委书记兼任,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1名,由县长兼任,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1名(副处级),副书记1名(正科级)、副主任2名(正科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为6正(副科级)12副(股级)。
第七条 设置河北馆陶经济开发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为馆陶县纪委监委的派出机构,核定行政编制4名,所需4名编制从纪委监委机关内部调剂解决,设书记1名(正科级,担任党工委委员),副书记1名(副科级)。负责开发区纪检监察有关工作。
第八条 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其他派出机构、事业单位的调整和设立,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馆陶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馆陶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12月5日起施行。
二、负责人:于兴峰
三、办公地址:馆陶县寿山寺乡麻呼寨村紫阳大道1号
四、联系方式:0310-4586396
五、办公时间:1月1日至5月31日、9月1日至12月31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0-5:30
6月1日至8月31日: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