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职责
第一条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城乡建设方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指导城市建设工作。研究制定城市建设的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建设行业相关专业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负责谋划、编制县本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编制县本级年度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和资金使用管理;负责城市建设投融资管理工作;负责城镇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雨污管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指导城区防汛工作。
三、负责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建设、建筑业、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工程检测、造价咨询和建设机械材料装备等行业管理,拟订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四、负责推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的行业标准及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拟订工程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量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全县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五、负责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指导房地产行业管理和开发经营管理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指导城镇住宅建设,指导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研究制定房地产开发、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并监督实施;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拟订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的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负责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房产测绘和测绘成果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新建商品房预售监管和房产交易市场管理。负责全县物业管理单位的资质审查和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收费标准,负责指导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县住房保障体系指导工作,编制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障住房资金安排的组织实施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县住宅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县住房制度改革。
六、负责燃气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及管理;负责燃气加气站的规划和监督管理;负责液化石油气经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维修的监督管理。主要负责农村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农村地区燃气运行的应急处置、建立、健全和落实农村燃气管理的长效机制,在农村地区组织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七、负责供热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协调集中供热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城市供热经营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供热经营权的申报工作。
八、负责城区亮化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城区大型公建、住宅小区等建筑的亮化工作;负责城区路灯等亮化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九、负责园林绿化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城区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发展目标和方向;负责城区绿线控制及建设项目绿化审核;参与城区园林绿化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核、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与宏观管理;负责城区园林绿化设计、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负责城区园林绿化养护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考核和指导;监督指导城区规划区内所有单位的园林绿化建设。
十、指导村镇建设。贯彻落实村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民用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工业废渣综合利用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建筑节能、建设科技发展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和推动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和建设行业信息化;负责建设行业各类人员培训教育。
十二、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清欠工作的协调督导,指导全县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整体工作。
十四、研究拟订县城市政设施,公用事业行业专项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五、负责建设系统党的组织建设、思想作风建设;协助县委抓好建设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管理。
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县人大建议、县政协提案事宜。
十七、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负责机关综合协调、对外联络、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建设信息、公文审核、机关安全、车辆管理、计划生育、老干部管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保密、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组织、督察督办、建议提案办理和机关后勤、固定资产管理及机关信息化建设;牵头机关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法制建设、依法行政和体制改革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应诉和信访稳定工作。组织编制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部门预算的执行;负责机关各项资金管理、使用及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局属单位财务管理;指导监督机关和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建设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管理工作;负责党组、机关党委党建日常管理和纪律检查工作。负责建设系统机关事业单位股级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建设系统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检查工作;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干部职工考核、任免、调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评定等工作;负责机关工会等工作。
(二)城市建设科。研究制定城市建设的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负责指导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县住房保障体系指导工作,编制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负责全县住房制度改革。负责全县新建商品房预售监管和房产交易市场管理。负责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推行工程建设标准。负责排水、燃气、供热、园林绿化等市政行业管理。指导农村危房改造;指导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负责民用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工业废渣综合利用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负责全县清欠工作的协调督导,指导全县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整体工作。
第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领导职数3名。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馆陶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馆陶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负责人:谭双月
办公地点:馆陶县金凤街与筑先路口西100米路南
联系方式:0310-4585909
办公时间:1月1日至5月31日、9月1日至12月31日: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6月1日至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