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陶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起草有关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行使村镇建设、建筑市场、建筑工程质量、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等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三)行使房地产开发、住房保障、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等住房保障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 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四)行使人民防空平时开发利用、工程建设与维护、通信等人民防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五)根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承担市政设施、城市规划、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方面行政处罚权。具体行使中心城区范围内: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城市供水、供热、燃气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城市排水、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负责城区交通及未按规定停放车辆的管理,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无公害处理和消纳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检查权。 (六)行使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种子、农药、农业环境保护和耕地质量管理、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 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等农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可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七)行使畜牧生产、兽药管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兽医管理等畜牧兽医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行使渔业资源保护、渔业船舶管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等渔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行使动物防疫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行使牲斋屠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八)行使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物等文化综合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九)行使旅行社、导游等旅游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十)行使医疗服务、公共卫生领域等卫生健康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十一)行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计划生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十二)行使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测绘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十三)行使森林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林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十四)行使能源、粮食、发展与改革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十五)行使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和殡葬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十六)行使宗教活动、宗教场所、宗教出版、宗教捐赠等宗教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十七)行使成品油市场、零售商促销行为等商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十八)行使水资源开发利用、水污染防治、水土保持、河道管理、水利工程等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十九)行使对教育体育机构、教师、学生管理等教育体育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二十)行使劳动监察等劳动保障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二十一)行使城乡规划编制、实施和管理等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二十二)行使医疗保障领城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二十三)行使客运、货运、驾培、物流、维修、站场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二十四)行使公路安全、超载超限等公路路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二十五)行使船舶、船员等水路运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二十六)负责组织、协调全县重大或专项行政执法活动。 (二十七)负责建立联合执法协调指挥机制;负责建立与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负责建立综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负责建立完善执法预警体系和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反应体系;负责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二十八)结合推进权责清单制度,全面公开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主体名称、执法职权和依据、执法程序和标准、执法人员信息,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 (二十九)其他未尽事宜,依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人: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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