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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4-05-20 发布机构:馆陶县水利局 】
1、收费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
2、收费标准:根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土保持补偿要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7〕173号: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计征,其中露天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7元计征、地下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3元计征。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3、收费主体:
执收单位:馆陶县水利局
征收单位:馆陶县税务局
4、计费单位:元/平方米;元/立方米
5、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占压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6、收费范围:馆陶县辖区内
7、收费对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二)烧制砖、瓦、瓷、石灰;(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8、征收方式:
(1)水土保持补偿费(按次征收)采取"水利部门核定,税务征收"模式办理:水利部门核定应缴费额并开具缴费通知单,缴费人凭缴费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水土保持补偿费(按期征收)采取"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模式办理:缴费人自行据实计算应缴费额,按照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按时足额申报缴纳。
9、减免规定:
(1)《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5号):第十一条下列情形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①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
②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③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④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⑤建设军事设施的;
⑥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2)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关于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推进实体经济降低制度性成本的补充通知》(冀财税〔2016]100号):对小微企业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属于地方收入部分收费进行减免。
10、监督举报电话:0310-28214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