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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3-03-01 发布机构:馆陶县政府办公室 】
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期限为2023年3月1日至3月31日,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通过邮件方式、电话方式反馈。
通讯地址:馆陶县政府西街99号
联系电话:2821209
电子邮箱:gtxgsjbgs@163.com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标 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字〔2015〕55号),《河北省标准化资助办法的通知》(冀财行〔2016〕34号),鼓励我县企业或团体积极主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对获得国家级标准化示范点、省级标准化示范点项目,及获得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质量基础建设项目资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助对象为依法设立的我县各类企业或团体(以下简称“资助对象”)。
第三条资助事项为依法设立的我县各类企业或团体主持(第一完成者)制修订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项目;获得国家级标准化示范点、省级标准化示范点立项目;及获得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质量基础建设项目,且已经正式批准发布。
1.本办法中的“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 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 认可的国际组织发布的标准。
2.本办法中的“国家标准”是指:以“GB”编号,由国务院标 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编号、发布的国家标准或由国务院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布的药品、兽药、环境保护、食品安 全(卫生)、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3.本办法中的“行业标准”是指:以“ZB、DB等”编号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发布的,并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行业标准代号 进行编号的行业标准。
4.本办法中的“地方标准”是指:以“DB13”编号,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的(省级标准),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的(市级标准),并以省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标准代号进行编号的地方标准。
5.本办法中的“团体标准”是指:以“T+协会”编号由社会团体批准发布的,并以社会团体公布标准代号进行编号的团体标准。
6.本办法中的“国家级标准化示范点、省级标准化示范点”是指:由国家、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立项认可的示范点。
7.本办法中的“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是指:由国家、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立项认可的企业标准。
8.质量基础建设项目: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用于公共服务机构。
第四条资助资金由县财政予以安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资助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1.省对于主持国际标准制修订的资助经费 30万元;除省奖励外,县资助经费 15万元。(根据《河北省标准化资助办法的通知》,在原有基础上县级奖励是省级的50%。)
2.省对于主持国家标准制修订的资助经费20万元;除省奖励外,县资助经费 10万元。(根据《河北省标准化资助办法的通知》,在原有基础上县级奖励是省级的50%。)
3.省对于主持 行业标准制修订的资助经费10万元;除省奖励外,县资助经费 5万元。(根据《河北省标准化资助办法的通知》,在原有基础上县级奖励是省级的50%。)
4.对省于主持地方标准制修订资助经费2万元;市级地方标无资助经费,除省奖励外,县资助经费分别是省级 1万元、市级0.5万元。(参考《河北省标准化资助办法的通知》,在原有基础上县级奖励是省级的50%。)
5.对于主持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县资助经费 0.2万元。(根据我县实际情况鼓励。)
6.获得国家级标准化示范点、省级标准化示范点项目,除国家奖励10万元、省奖励4万元外,县资助经费分别5万元、2万元。(国家、省没明确文件,参考已获得示范点项目奖励情况,在原有基础上县级奖励是国家、省级的50%。)
7.获得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项目,除国家奖励8万元、省奖励3万元外,县资助经费 分别4万元、1.5万元。(国家、省没明确文件,参考已获得示范点项目奖励情况,在原有基础上县级奖励是国家、省级的50%。)
8.质量基础建设项目(包括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建设完成取得验收合格的。按1%的奖励。(借鉴外地做法)
第五条申请资助程序。
(一) 提出申请。国家、省资助完后当年11月15日前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资助申请。如资助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资助申请,则视为放弃申请资助经费,逾期不再补报补发。
(二) 提交材料:
1.《馆陶县标准化创新资助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三份;
2.正式出版的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一式三份,或标准批准发布机构的公文、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一式三份;及国家、省局批准文件。
3.标准文本中不能证明是主持单位的,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质量基础建设申请,需提交取得验收合格证书的。
第六条审核程序。
(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资助对象申请材料后,委托标准化专业机构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二)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省标准化委员会成员单位, 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 公示。对通过审核的资助对象县在政府网 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公示有异议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县标准化委员会成员单位进行重新审核,给出 是否予以资助的意见。
(四)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通过审核的资助对象名单及相关 材料报县财政局。
第七条资助资金拨付。根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的审核意见,县财政局将资助资金列入下一年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预算,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至有关企业或团体。
第八条资助资金的绩效目标。通过主持制定和实施标准、示范点、领跑者,提升我县企业知名度和影响力,使有关产品和服务能够按照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带动产业发展。
第九条 资助资金的绩效指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项目目标设置用于衡量项目绩效的绩效指标,确定绩效指标的目标值。绩效指标主要包括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
第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绩效预算管理,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编制下年度预算的参考。
第十一条 获得资助的企业或团体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发现虚报冒领等行为,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馆陶县标准化创新资助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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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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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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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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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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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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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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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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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示范点、领跑者、质量基础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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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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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发布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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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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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起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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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是主持完成第一完成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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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内容 提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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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 单位 意见 |
县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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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单位 意见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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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个单位同时申报多项标准资助,应分别填写该表。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馆陶县财政
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