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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1-05-26 发布机构:馆陶县司法局 】
关于印发馆陶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馆陶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馆陶县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5月25日
馆陶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 行动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 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217 号)和《邯郸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邯依法行政办字〔2020〕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的理念、方式,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便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办事创业,加快建设人民群众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影响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办事创业的“堵点”“难点”“痛点”,提高工作针对性。
(三)坚持高效便民,以社会普遍关注的领域和事项为重点,优化办事流程,完善服务便民措施,提高工作实效性。
(四)坚持协同推进,实现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加强与信用体系建设、“互联网+政务服务”等工作的衔接,形成协同推进的体制机制。
(五)坚持风险可控,分级分类、精准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因地制宜,因类施策,分步推进,动态调整。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监督承诺履行情况,实现过程可控、风险可控,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
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时,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的,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采取承诺制方式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经作出过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工作任务
(一)编制清单。经梳理汇总,县政府已编制《馆陶县政府部门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和《馆陶县政府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具体内容附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在认真梳理摸底的基础上,编制本部门保留证明事项和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于2021年5月31日前报县司法局备案,并在其门户网站公布。县本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是保底清单,各行政机关可以在该清单外增加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市政府证明事项清单和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制定后,适时对县本级相应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在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时,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的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办事创业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要抓紧推行、尽快落实。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规范工作流程。2021年5月31日前,证明事项的索证部门要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通过网站、服务场所和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书面告知承诺书内容可参考附件。
(三)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事中事后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强化信息联通共享。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互联网+监管”平台、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及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等,加快推进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建设证明事项查询核验系统,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实现数据共享和核验。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
(五)加强行政协助。根据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核查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具体核查措施,明确行政协助核查部门的权利义务、工作流程、完成时限等,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稳步推进。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机关并说明理由。因行政协助发生争议的,由请求机关与被请求机关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解决。
(六)加强信用监管。要依法科学界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失信行为,建立完善信用信息记录、信息推送、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工作机制。要推进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按照信用风险等级,实施精准监管或者包容审慎监管。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不实承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通过在信用平台公告、运用媒体曝光、舆论施压惩戒、信用综合评价、失信名单公示等手段探索失信惩戒的有效方式,不断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机制。
(七)强化风险防范。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认真梳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环节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控能力。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防范不实承诺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建立承诺退出机制,申请人已作出承诺,但行政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决定的,申请人可以撤回承诺,经行政机关审核后解除承诺,并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是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县政府要建立司法行政、审改、政务服务、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牵头单位,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的督促指导,强化行业规范和标准统一,在本系统内适时复制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及时建章立制,建立完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配套机制。
(二)开展培训宣传。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组织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专题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各级行政机关要在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中增加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知识内容,不断提高相关人员办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水平。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相关服务场所、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渠道,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
(三)加强督促检查。县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已将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体系,作为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法治政府建设督察重要内容。对工作中表现突出、企业和群众评价满意度高的单位及人员,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中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要依纪依法问责。对有关投诉举报要及时处理。要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
附件:1.馆陶县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2.馆陶县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文本)
馆陶县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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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政务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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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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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死亡证明 |
死亡证明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十三条“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
行政法规 |
殡仪馆 |
公安部门 医疗机构 |
火化、悼念、骨灰存放等殡仪馆提供的殡仪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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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
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 |
证明申请利用档案人的身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1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
行政法规 |
档案馆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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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 |
捐赠证明 |
对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表彰或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
行政法规 |
档案管理部门 |
接受捐赠的单位 |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或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表彰或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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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 |
档案岗位资格证书 |
档案从业人员具备档案管理资格 |
《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第15条:从事档案鉴定、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的专业人员,须向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地方性 法规 |
档案管理部门 |
资格证书发放单位 |
从事档案鉴定、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的专业人员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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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 |
公安机关无违法犯罪证明(邯郸户籍的申请人) |
证明无犯罪记录 |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6号)第三条“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没有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记录” |
行政法规 |
县公安局 |
申请人 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公务用枪持枪许可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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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 |
大型活动场地同意使用证明及安全责任保证书 |
证明场地方同意利用其场地举办大型活动,同时场地方明确知晓其在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所承担的职责任务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三条第四项“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第八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
行政法规 |
县公安局 |
举办大型活动的场地提供者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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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7 |
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
审核建档需要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
行政法规 |
县公安局 |
质检部门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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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8 |
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 |
审核建档需要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
行政法规 |
县公安局 |
具有资质的评估 机构 |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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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 |
JW-201或202表《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 |
学习类居留证件 |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外国人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本人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本人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二)学习类居留证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招收单位出具的注明学习期限的函件等证明材料。” |
行政法规 |
县公安局 |
教育主管部门 |
外国人居留证件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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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亲属关系证明 |
团聚类、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 |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外国人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本人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本人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四)团聚类居留证件,因家庭团聚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因寄养等原因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应当提交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
行政法规 |
县公安局 |
有关国家主管部门 |
外国人居留证件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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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住院证明或者接受医疗服务证明 |
在中国境内接受医疗救助、服务的外国人办理居留证件 |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外国人申请有效期1年以上的居留证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健康证明。健康证明自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
行政法规 |
县公安局 |
医疗机构 |
外国人居留证件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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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 |
办理居留证件 |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外国人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四)团聚类居留证件,因家庭团聚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因寄养等原因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应当提交委托书等证明材料。(五)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长期探亲的,应当按照要求提交亲属关系证明、被探望人的居留证件等证明材料;入境处理私人事务的,应当提交因处理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相关证明材料。” |
行政法规 |
县公安局 |
中国驻外使领馆 |
外国人居留证件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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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健康证明 |
证明保安从业人员身体健康,适合从业要求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十六条“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
行政法规 |
县公安局 |
县级以上医院 |
保安员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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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无违法犯罪证明 |
证明本人适合从事保安工作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
行政法规 |
县公安局 |
本人户籍地派出所或相关公安机关 |
保安员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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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身体条件证明 |
身体条件符合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条件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第十八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部委规章 |
县公安局 |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校车驾驶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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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临时入境人员的交往活动证明 |
证明属于参加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 |
《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第四条“申请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用中文填写《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三)属于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还应当提交中国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
部委规章 |
县公安局 |
组织相关活动的相关主管 部门 |
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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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护照报失证明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或者出示被损毁、失效证件以及代替护照使用的临时身份证明 |
外国人停留证件签发 |
《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第二十条“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外国人,可以签发外国人出入境证:(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因证件遗失、损毁、被盗抢、失效等原因未持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无法在所属国驻华使领馆补办的,提交护照报失证明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或者出示被损毁、失效证件以及代替护照使用的临时身份证明。可以签发有效期不超过30日的外国人出入境证出境。” |
部委规章 |
县公安局 |
所属国驻华使领馆 |
外国人停留证件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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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就业证明 |
证明异地就业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八)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为流动人口异地办理出入境证件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推动为流动人口异地办理出入境证件工作的具体措施“一、(二)、2、非本市户籍的就业和就学人员及其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提交材料: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就业人员还需提交社保部门出具的在就业地连续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
行政法规 部委文件 |
县公安局 |
人社部门 |
电子台湾通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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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证明 |
证明异地就学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八)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为流动人口异地办理出入境证件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推动为流动人口异地办理出入境证件工作的具体措施“一、(二)、2、非本市户籍的就业和就学人员及其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提交材料: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就业人员还需提交社保部门出具的在就业地连续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
行政法规 部委文件 |
县公安局 |
就读院校(教育部认可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 |
电子台湾通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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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社保证明 |
办理商务签注 |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第一章第三条第四项“2、商务。须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税务登记罚证书并提交复印件;企业机构人员还须提交企业机构为本人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须连续6个月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本人属于该企业机构的有关证明文件;企业机构出具的赴港澳商务活动事由说明。” |
部委规章 |
县公安局 |
人社部门 |
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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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外国签约方的合法资格证明 |
证明其合作的国外公司的真实性、合法性 |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三)与外国出入境服务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中、外文本),以及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签约方的合法资格证明。” |
部委文件 |
县公安局 |
外国政府相关部门 |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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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机动车灭失证明 |
证明机动车灭失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第二十九条“属于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三)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
部委规章 |
县公安局 |
公安消防部门、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 |
机动车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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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共同所有人证明 |
证明共同所有人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发)第十四条“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
部委规章 |
县公安局 |
公证部门 公安部门 民政部门 |
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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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车辆使用性质证明 |
注册登记、变更登记 |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115号)第七条“办理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应当审查下列事项:(二)登记审核岗审查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 |
部委规章 |
县公安局 |
企业 行政单位 执法部门 |
注册登记、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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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机动车技术鉴定证明 |
证明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 |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115号)第二十二条“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的,有关技术鉴定证明或者公安机关的发还证明能够确认该机动车与被盗抢的机动车为同一辆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部委规章 |
县公安局 |
具有鉴定资格的相关单位或企业 |
被盗抢机动车变更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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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证明 |
审核建档需要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 53-2015)8.2.1.1“爆破作业罚人员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需提交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证明” |
行政法规 |
县公安局 |
专业培训机构或行业协会 |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变更工作单位换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新申请发放、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换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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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证明 |
核实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行政法规 |
县行政 审批局 |
公安部门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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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核实场所是否符合规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场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
行政法规 |
县行政 审批局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民办非企业单位、市属非公募基金会、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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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住所使用证明 |
证明对经营场所具有使用权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5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行政法规 |
县行政 审批局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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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
正在或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不能发起和成立社会团体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三)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行政法规 |
县行政 审批局 |
公安部门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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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
正在或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不能发起和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1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行政法规 |
县行政 审批局 |
公安部门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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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 |
证明外国医师来华身体健康,证明外国医师来华行医合法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47条: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10条“申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三) 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四) 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五) 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 |
法律 |
县行政 审批局 |
医疗卫生机构 |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执业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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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临床实习证明;健康体检证明;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从事护理工作的相关材料 |
证明在见习期未发生医疗差错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第14条: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机关缴验;......(三)健康检查证明;(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7条、第11条、第15条。 |
法律 |
县行政 审批局 |
医疗卫生机构 |
护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执业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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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证明驾驶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
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运输条例》;依据文号: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十条;2.法律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运输条例》;依据文号: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十一条; |
行政法规 |
县行政 审批局 |
公安部门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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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县财政局出具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
加强政府投资新建项目资金管理,履行审批程序 |
《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第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三条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 |
法律 |
县行政 审批局 |
财政部门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
36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
证明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
部委规章 |
县行政 审批局 |
有资质的评价机构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保护预评价报告审核、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及变更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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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证明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部委规章 |
县行政 审批局 |
有资质的评价机构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保护预评价报告审核、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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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健康查体证明 |
证明身体健康情况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2016年4月17日,国家卫计委31号令修订)第十一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
部委规章 |
县行政 审批局 |
有资质的健康检查机构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办证、换证) |
|
39 |
外国医师、港澳台医师健康证明,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 |
证明身体健康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第十条第10条“申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三) 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四) 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五) 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 |
部委规章 |
县行政 审批局 |
医疗机构 |
医师(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执业许可 |
|
40 |
建设工程规划变更证明 |
对既有合法建筑进行改建后使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备案有关前置规划问题的通知》(公消[2018]24号),对既有合法建筑进行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其改建后使用性质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不一致的,需城乡规划部门出具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意见。 |
法律 |
县住建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消防设计审查和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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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资信证明 |
审核投资人及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第64号令)第九条“(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 |
部委规章 |
县行政 审批局 |
银行或其他金融 机构 |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
|
42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场所、停车场地使用证明 |
开办出租车企业,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是最基本的条件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第64号令)第九条:“(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
部委规章 |
县行政 审批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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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资信证明 |
审核投资人及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第60号令)第六条:“(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 |
部委规章 |
县行政 审批局 |
银行或其他金融 机构 |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
|
44 |
弃婴捡拾报案证明 |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
法律 |
县民政局 |
公安部门 |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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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国土、规划、建设部门意见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扩建、异地重建、筹备设立、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
《宗教事务条例》第20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第5项 (五)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第33条第二款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
行政法规 |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扩建、异地重建、筹备设立 |
|
46 |
死亡证明 |
申请工伤认定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行政法规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医疗机构 村(居)委会、公安部门等 |
工伤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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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
法律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 |
|||
|
申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法律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申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
|
领取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法律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医疗机构 村(居)委会、公安部门等 |
申领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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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工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补助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
法律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申领工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补助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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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意外伤害证明 |
申请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办法》附件《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6.(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
部委规章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 |
工伤认定 |
|
48 |
伤害或者事故证明 |
申请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办法》附件《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6.(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
部委规章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公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 |
工伤认定 |
|
49 |
交通事故责任证明 |
申请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办法》附件《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6.(四)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部委规章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 |
工伤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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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维护公益证明 |
申请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办法》附件《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6.(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部委规章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 |
工伤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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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经济困难的证明 |
具有相应资格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七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经济困难的证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124号)第九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应当由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单位加盖公章。无相关规定的,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
行政法规 |
县司法局 |
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或由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 |
法律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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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外国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 |
办理外商投资设立、变更手续 |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第十条“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五)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
行政法规 |
县行政 审批局 县发展 改革局 |
我国驻该国使领馆 |
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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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证明 |
证明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否存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
法律 |
县卫健局 |
具有CMA资质的检测机构 |
职业病诊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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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证明 |
证明健康状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
法律 |
县卫健局 |
医疗机构 |
职业病诊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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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证明 |
证明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
法律 |
县卫健局 |
生产企业 |
职业病诊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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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证明 |
证明施工形象进度、投资比例是否达标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
法规 |
县行政 审批局 |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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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无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证明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三)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 |
部委规章 |
县出租 汽车管理部门 |
县公安部门 |
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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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58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无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未记满12分记录证明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 |
部委规章 |
县出租 汽车管理部门 |
县公安交管部门 |
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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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公共交通运营企业聘用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乘务员无吸毒或者暴力犯罪记录证明 |
公共交通运营企业聘用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乘务员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二十七条:运营企业聘用的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三)无吸毒或者暴力犯罪记录。 |
部委规章 |
县公共 交通管理部门 |
县公安部门 |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特许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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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公共交通运营企业聘用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的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违规记录证明 |
公共交通运营企业聘用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二十七条: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违规记录;(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
部委规章 |
县公共 交通管理部门 |
县公安交管部门 |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特许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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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无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疾病或者病史 |
公共交通运营企业聘用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乘务员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二十七条:运营企业聘用的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二)身心健康,无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疾病或者病史。 |
部委规章 |
县公共 交通管理部门 |
县级医疗卫生机构 |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特许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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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62 |
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等变更证明材料 |
变更证明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三十七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二)发生变更的材料。” |
部委规章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安部门 |
不动产登记 |
|
63 |
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
身份证明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 |
部委规章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民政、公安部门等 |
不动产登记 |
|
64 |
监护人证明或指定监护人证明 |
身份证明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一条“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 |
部委规章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安、民政部门等 |
不动产登记 |
|
65 |
因公牺牲、病故证明 |
军人生前经历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413号);《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 |
行政法规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军人生前单位 |
一次性抚恤金 |
|
66 |
军队医院原始医疗证明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认定申请人在服现役期间患病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413号)第25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者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号) |
行政法规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原就医 医院 |
军人抚恤优待 |
|
67 |
军队医院原始医疗证明 |
评定、补办、调整伤残人员等级,证明申请人在服现役期间因公、因战受伤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413号)第25条第二款: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2007年第34号令) |
行政法规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原就医 医院 |
军人抚恤优待 |
|
68 |
军队医院原始医疗证明 |
评定、补办、调整伤残人员等级、备案以及补发伤残证件,证明申请人在服现役期间因公、因战受伤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413号)第二十六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2007年第34号令) |
行政法规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原就医 医院 |
军人抚恤优待 |
|
69 |
资产清算报告 |
证明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程序完善,便于事业单位事后监督管理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
行政法规 |
县委编办 |
申请单位 |
事业单位设立 变更、注销登记 |
|
70 |
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
证明丧失劳动能力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河 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职工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职工动能力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提取证明行政以外的其他所需证明和资料,由职工个人提供,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未经职工同意,单位不得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 |
行政法规 |
馆陶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劳动鉴定委员会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取公积金 |
|
71 |
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
证明房屋为危房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 29、30条;《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30条:职工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提取证明以外的其他所需证明和资料由职工个人提供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未经职工同意单位不得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 |
行政法规 |
馆陶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县级以上房屋安全管部门 |
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
|
72 |
无房证明 |
证明无房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24 条、25条;《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30 条:职工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提取证明以外的其他所需证明和资料,由职工个人提供,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未经职工同意单位不得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 |
行政法规 |
馆陶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部门 |
租商品房提取公积金 |
|
12 73 |
村乡两级建房证明 |
证明有房屋建造的事实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24 条、25条;《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30 条:职工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提取证明以外的其他所需证明和资料,由职工个人提供,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未经职工同意单位不得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 |
行政法规 |
馆陶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乡镇、村 |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
馆陶县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证部门 |
出具单位 |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
|
1 |
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 |
证明申请利用档案人的身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 21 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
行政法规 |
档案馆 |
申请人 所在单位 |
|
2 |
大型活动场地同意使用证明及安全责任保证书 |
证明场地方同意利用其场地举办大型活动,同时场地方明确知晓其在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所承担的职责任务。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 号)第十三条第四项“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第八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
行政法规 |
县公安局 |
举办大型活动的场地提供者 |
|
3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资信证明 |
审核投资人及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落实联合惩戒 机制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第 64 号令)第九条“(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 |
部委规章 |
县行政审批局 |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
|
4 |
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证明 |
证明施工形象进度、投资比例是否达标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 号)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 25% 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
行政法规 |
县行政审批局 |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
|
5 |
村乡两级建房证明 |
证明有房屋建造的事实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 号)第 24、25 条;《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 30 条:职工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提取证明以外的其他所需证明和资料,由职工个人提供,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未经职工同意单位不得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 |
行政法规 |
馆陶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乡镇、村 |
|
6 |
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等变更证明材料 |
变更证明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三十七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二)发生变更的材料。” |
部委规章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安部门 |
|
7 |
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
身份证明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 |
部委规章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民政、公安部门等 |
|
8 |
监护人证明或指定监护人证明 |
身份证明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一条“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 |
部委规章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安、民政部门等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文本)
(申请事项名称)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
名 称: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
(二)证明用途
……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
(四)证明的内容
……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 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
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人承诺许可后可核查方式包括:
……
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行政机关(公章):
日 期:
日 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注:此文本适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请参考此文本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