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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2-07-19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1、同意馆陶县华星轴承有限公司轴承配件加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结论意见。
2、该项目总投资200万元,环保投资20万元,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生产车间2 座,办公楼一座,并购置相应的磨床、淬火炉、循环回火炉、水洗离心机等设备,本项目设计年产300 吨轴承套圈、600 吨轴承滚子。项目建设地点为馆陶县魏僧寨镇轴承工业园区吕尖线南,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36°42′49.550″、东经115°25′47.500″。项目于2020年4月20日在馆陶县行政审批局进行了备案(馆审批备字﹝2020﹞016号,项目总用地面积4186 平方米,为租赁占地,由于项目已建设完成,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馆陶县分局已经对该项目未批先建做出处罚(馆环罚【2020】58号)。
3、同意该报告表中采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治理措施。
施工期:企业厂房已改造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完毕,施工期污染已结束。
运营期(1)废气: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淬火-回火废气、清洗废气、抛丸废气。本项目在淬火-回火设备设置集气罩,收集的废气经油雾净化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P1)排放,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其他行业排放限值;本项目在清洗工序设置集气罩,收集的废气经油雾净化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P3)排放,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其他行业排放限值; 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中表2其他行业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抛丸废气通过抛丸机自带除尘器处理后由15m 排气筒排放(P2),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 二级标准要求, 无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2)废水:项目生产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项目职工生活污水用于厂区泼洒抑尘,不外排。(3)噪声:主要为磨床、抛丸机、清洗机、打包机、风机和水洗离心机等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项目通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后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4)固废:循环水池底泥、除尘灰(金属碎屑)、不合格品集中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外售;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含切削液的废渣、淬火油滤渣、油烟净化器废油、废油桶收集后暂存危废暂存间,定期送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5、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水污染物:COD:0t/a;氨氮:0t/a;大气污染物:SO2:0t/a;NOx:0t/a;VOCS:0.07t/a。
6、该项目竣工后须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