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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1-06-21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发挥资金补贴引导作用,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河北省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商务厅、公安厅五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京津冀及周边的地区、汾渭平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的通知》(冀交运〔2020〕190号)、《河北省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冀交运〔2020〕364号)和《邯郸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邯交公〔2020〕79号)要求,制定本奖补方案。
一、 补贴范围
2013年12月31日及以前在我市注册登记,并在2020年4月28日(含)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商务部、公安部《关于加快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20]47号)文件印发后,经报废汽车回收公司拆解报废并开具回收证明的,符合条件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给予适当补贴。
二、 补贴申领条件
(一)申请淘汰补贴,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不包含“五类车”即:查封、扣押、盗抢、抵押、质押);
2.具备提前淘汰条件,且非灭失或交通事故导致直接报废;
3.车辆不缺失机动车五大总成;
4.经商务部门认可取得合法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并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5.取得登记地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6.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交回《道路运输证》原件,《道路运输证》丢失的,由核发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贴
1.在2021年6月30日以前(含)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保部令〔2013〕第12号);
2.机动车所有人为各级党政机关和经费来源为“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等;
3.已享受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
4.由于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
5.车主或车辆所有人与申请人(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6.其他不符合补贴政策要求的。
三、 补贴资金标准
补贴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资金组成,中央资金为预拨资金,根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预算的通知》(冀财建〔2020〕221号)精神按比例下达;省、市、县资金按照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79号确定的分担比例下达。
四、 补贴办理地点和联系电话
地址:邯郸市馆陶县交通运输局4楼货运科
电话:0310-4586633
邯郸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贴标准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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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车型 |
注册年限 |
|||||||
|
2007年及以前 |
2008 |
2009 |
2010 |
2011 |
2012 |
20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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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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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型柴油货车 |
0.6 |
0.65 |
0.7 |
0.8 |
0.9 |
1.0 |
1.05 |
|
|
2 |
重型柴油货车 |
0.7 |
0.85 |
1.05 |
1.1 |
1.15 |
1.2 |
1.45 |
|
|
3 |
中型柴油牵引车 |
0.6 |
0.65 |
0.7 |
0.8 |
0.9 |
1.0 |
1.05 |
|
|
4 |
重型柴油牵引车 |
0.7 |
0.85 |
1.05 |
1.1 |
1.15 |
1.2 |
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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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各县(市、区)可参照此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贴标准。 (后期可依据上级补贴政策及结合我市淘汰工作情况进行二次统筹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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