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公告公示

馆陶县行政审批局关于河北江北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新厂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时间:2021-01-29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审批意见                                                                          馆审批社环字[2021] 6

河北江北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新厂区建设项目总投资为3059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0万元。建设地点位于馆陶县轴承创意产业园区(轴承大道南侧),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E115°25′10.57、N36°436.02。项目占地78312.96m2(117.47亩),包括主要建设联合厂房、生产车间、生活综合楼及其他公用设施,建成后年产精密轴承3260万套项目2018年05月14日在我局进行投资项目备案馆审批备字[2018]016),于2019年3月29日取得我局批复(馆审批社环字[2019]50)。后因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变更,于2021年01月18日在我局进行投资项目备案馆审批备字[2021]001),现经研究,批复如下:

1、同意河北江北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新厂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结论意见。

2、同意该报告表中采用的环境质量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标准。

3、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治理措施。营运期(1)废气:项目第三联合厂房及1#生产车间清洗、冷镦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后经高压静电油烟净化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排气筒(P1)排放。处理后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其他行业标准要求。②第三联合厂房抛丸废气经管道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收集后经一根15m排气筒(P2)排放。处理后的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其它颗粒物二级标准。③第四联合厂房清洗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后经高压静电油烟净化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排气筒(P3)排放。处理后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其他行业标准要求。④第五联合厂房清洗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后经高压静电油烟净化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排气筒(P4)排放。处理后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其他行业标准要求。⑤淬火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高压静电油烟净化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P5)排放。处理后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其他行业标准要求。⑥喷粉废气由管道进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P6)排放。处理后的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染料尘行业二级标准要求。⑦第六联合厂房清洗及冷拔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后经高压静电油烟净化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排气筒(P7)排放。处理后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其他行业标准要求。⑧第六联合厂房抛丸废气经管道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收集后经一根15m排气筒排放(P8)。处理后的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其它颗粒物二级标准。⑨第二联合厂房清洗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后经高压静电油烟净化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排气筒(P9)排放。处理后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其他行业标准要求。无组织废气采取车间密闭措施后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河北省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无组织浓度限值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2)废水:生活污水全部排入化粪池处理,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3)噪声:冷镦成型机、清洗机等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并设置基础减振,经距离衰减后南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他界噪声满足3类标准。(4)固废:下脚料、金属屑、不合格品、除尘灰统一收集后外售;废切削液、废磨削液、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含油抹布、废包装桶、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间定期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

4、该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吨,氨氮:0吨,二氧化硫:0吨,氮氧化物:0吨。

5、该项目竣工后须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