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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书公告送达

【信息时间:2021-01-11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催告书公告送达

 

馆陶县香妃化妆品门市(负责人:王延杰):

我局于20200708日下达的(馆卫医罚【202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在法定期限已申请行政复议,邯郸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我单位做出的(馆卫医罚【2020002号)行政处罚。我局于20201225日作出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馆卫医催【2020001号),现因馆陶县香妃化妆品门市已停业,负责人王延杰地址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催告书》,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限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必须履行以下法定义务:

一、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3000元、加处罚款3000元缴至指定账户。

二、你如不服本催告决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又不履行行政催告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馆陶县卫生健康局

                                 202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