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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行政审批局2025年5月12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信息时间:2025-05-12   发布机构:馆陶县行政审批局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批复。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电话:0310-2806011 

  通讯地址:馆陶县行政审批局(057750)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河北鼎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精密机械智能制造项目 河北鼎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工业园区创业路西侧5排1号 邯郸市优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拟租赁生产车间、仓库、办公楼等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建设空调配件、新能源汽车配件、弹簧生产线各2条、电泳工艺处理生产线1条,采用机械加工工艺,项目建成后,年产空调配件800吨、新能源汽车配件500吨;采用绕制成型工艺年产弹簧300吨。 施工期(1)废气:建立洒水清扫制度,对厂区进出道路进行定时洒水和地面清扫,保证厂区无尘土。(2)噪声:使用低噪音设备,文明施工方式,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运输车辆鸣笛;(3)废水:施工设备冲洗废水处理后循环使用或用于场地洒水抑尘;施工生活污水用于场地泼洒抑尘。(4)固体废物:包装箱、袋收集分类存放,统一运往废品收购站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外运过程中,运输车辆应用苫布覆盖,避免沿途遗洒,并按环卫部门指定路线行驶。

 

营运期(1)废气:电泳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与密闭烘干房收集的烘干(天然气加热)废气一起由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一根15m排气筒排放,其中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3/2322-2016)表1表面涂装业排放限值,颗粒物、SO2、NOx、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1、表2新建炉窑排放标准限值和《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冀环大气〔2019〕607 号)及“退后十”方案中邯郸限值要求;无组织非甲烷总烃厂界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 -2016)表2中其他企业排放限值,无组织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2)废水: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设施(隔油池+调节+反应沉淀+A2O系统+沉淀)处理后与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同排入河北馆陶清泉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河北馆陶清泉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3)噪声:数控冲床、磨床、空压机、风机等设备优先选用振动小、噪声低的设备,并对设备进行基础减振,经距离衰减后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4)固废:废切削液、废切削液桶、废渣、废活性炭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含切削液的废金属碎屑集中收集静置无滴漏后用于金属冶炼;边角料、不合格品、钢丝边角料集中收集后外售;职工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