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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2-07-20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法制审核队伍建设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执法质量审核制度,组建局法制审核队伍,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31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9]29号)、馆陶县人民政府《馆陶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馆政办字[2019]12号)的精神,结合局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法法制审核,就是从源头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降低行政风险,有效避免行政违法和执法不当行为发生。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确保法制审核制度落到实处,促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第三条 局成立专门的法制工作委员会,由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成员由主要科室、队负责人及法制员组成。重点负责局法制审核指导与监督工作,健全法制审核相关制度,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对法制审核队伍建设提供必要支持。
第四条 设定法制审核人员(简称法制员)。按照市县两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部门执法人员总数5%的比例配备要求,配备两至三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执法人员为法制员。
第五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需经法制审核。
第六条 法制员就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等内容进行审核。
第七条 局法制部门建立健全法制员培训制度,定期、不定期开展法制培训及专题培训。
第八条 本办法力求将法制审核制度落到实处,实现执法监督关口前移,从源头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
第九条 本办法由局法规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