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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19-12-16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完善监督机制,提高办事效率,保证行政执法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依据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有关规定,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在行使国家行政执法管理权的过程中,应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的有关行政执法事项向社会公众或行政相对人公开,对行政执法权实行监督。
第三条 实施行政执法事项公开,要坚持实事求是、民主监督的原则,以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和与企业经营活动密切联系的事项为重点,力求全面详实,讲究实效。
第四条 对本局的行政执法决策、行政管理、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凡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均应当公开。公开内容包括:
(一)与文广旅局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其它规定;
(二)文广旅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
(三)文广旅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主体、依据、对象、比例、方式、频次等内容。
(四)公示行政执法流程图。包括各个执法环节的内容、方式、载体等内容,便于群众了解执法流程。
(五)公示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六)公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明确持证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等内容。
(七)公示执法结果,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八)其它需要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发布公告;
(二)通过文广旅局公示栏公布;
(三)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布;
(四)在办公场所放置公示册、办事指南等;
(五)其他方式。
第六条 根据职能和职能调整变化情况,及时确定需要公开的新内容,以便服务对象及时了解。
第七条 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应当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予公开的信息外,作为执法结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等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作出之日起 7 日内进行公开。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馆陶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