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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商务局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信息时间:2019-12-13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第一条 为保障商务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邯郸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我局有执法责任的处室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由县商务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应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我局行政执法单位在执法范围内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由集体讨论决定后,报县商务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

负责法制工作机构为局法制审核小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局法制审核小组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暂扣、撤销或吊销许可证、资格证等;

(三)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第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前,报送局法制审核小组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申请听证的,由法制审核小组进行法制审核后,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法制审核小组组织听证,并进行法制审核,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

1.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副件或者复印件);

3.相关证据资料;

4.经听证的,还应提交听证笔录;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行政执法队按本制度向局法制审核小组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局法制审核小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

第九条 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七)是否超过期限或追责时效;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十条 法制审核小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因调查取证无法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经分管领导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局法制审核小组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或建议:

1.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2.对涉及适用裁量标准的决定,严格依照裁量标准,提出处理意见;

3.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4.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5.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6.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7.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8.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9.其他依法处理的意见。

局法制审核小组审核完毕,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审核意见应当经分管领导审批,必要时向主要领导报告。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科室、队接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并将结果书面反馈。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请示或咨询。

第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科室向局分管领导报告并记录在案。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法制审核机构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省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另有规定的,依照原有规定继续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