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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19-12-31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馆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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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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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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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检查 |
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 |
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馆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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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检查 |
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
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馆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建筑产品生产、交易及有关活动,并按期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部门的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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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检查 |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
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馆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第四条 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概况;(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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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
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馆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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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检查 |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
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馆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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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检查 |
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监督管理 |
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馆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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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检查 |
物业管理活动监管 |
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馆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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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检查 |
预(销)售行为监管 |
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馆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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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检查 |
市政、公共事业监督管理 |
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馆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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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检查 |
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 |
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馆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