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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6-01-06 发布机构: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馆市监处罚〔2025〕27号
当事人:馆陶福邸烟酒百货经营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433MADRY13D90
住所(住址):馆陶县政府街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郭燕姣
身份证件号码:130*******0721
联系电话:156****611
2025年10月28日,本局接到馆陶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馆烟移〔2025〕第51号),馆陶县烟草专卖局对郭燕姣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零售业务一案进行调查时,发现当事人郭燕姣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零售业务。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移交我局调查处理。2025年10月28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馆陶县在周边村镇卷烟门市上收购:黄鹤楼(硬蓝)伍(5)条、黄金叶(商鼎)肆(4)条、云烟(细支云龙)肆(4)条、红塔山(硬经典)贰(2)条、红塔山(软经典)贰(2)条、钻石(硬红)叁(3)条、钻石(绿石2代)叁(3)条、钻石(硬玫瑰紫)贰(2)条、牡丹(软)贰(2)条、红旗渠(芒果)贰(2)条、玉溪(软)贰(2)条、黄金叶(小目标)贰2条、钻石(玫瑰二代)叁(3)条、云烟(紫)贰(2)条、泰山(白将军)贰(2)条、天子(金)贰(2)条、钻石(细支心世界)贰(2)条、贵烟(跨越)贰(2)条、555(金锐)壹(1)条、利群(新版)壹(1)条、利群(软蓝)壹(1)条、钻石(硬特醇)壹(1)条、黄金叶(金满堂)壹(1)条、钻石(金石)壹(1)条、钻石(荷花)壹(1)条、南京(十二钗薄荷)壹(1)条、钻石(细支尚风)壹(1)条、好猫(细支长乐)壹(1)条、南京(炫赫门)壹(1)条、芙蓉王(硬细支)壹(1)条、红塔山(细支传奇)壹(1)条、黄金叶(大成细支)壹(1)条、龙烟(呈祥)壹(1)条、七匹狼(纯境)壹(1)条、天子(中支)壹(1)条,合计三十五个品种陆拾参(63)条整。涉案金额共计9843.11元。(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附件:1.2025年国产卷烟、雪烟零售价格目录)欲将上述卷烟在门店进行销售。截至案发时还未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及身份;
证据二、对当事人经营者郭燕姣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时间、购销相关情况;
证据三、馆陶县烟草专卖局馆烟移(2025)第51号,案件移送函一份,并随函附案件材料12份31页,财物清单2页,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依法调取,并经查证属实。
2025年11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馆市监罚告〔2025〕2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签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也未作其他表示,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已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行政处罚。
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14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类违法行为中的较轻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29%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处以违法经营额25%的罚款2460.78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缴至张家口银行馆陶县支行(账户:馆陶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534117558600015)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馆陶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馆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馆罚证字第03190005号。
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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