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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5-11-26 发布机构: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1月18日,经批准后,立案调查。 在本案件调查期间,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调取了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7月20日,生产了葡萄苏打水味饮料80包(500ml×24),2025年7月25日全部销售给潍城区人民商城科桦百货商行,单价6元/包,销售金额480元。2025年7月20日,生产了[老汽]果味型碳酸饮料(苹果味)80包(500ml×24),2025年7月25日全部销售给潍城区人民商城科桦百货商行,单价6元/包,销售金额480元。2025年7月20日,生产了[老汽]果味型碳酸饮料(甜橙味)80包(500ml×24),2025年7月25日全部销售给潍城区人民商城科桦百货商行,单价6元/包,销售金额480元。2025年8月1日,生产了荔枝苏打味饮料80包(500ml×24),2025年8月10日全部销售给潍城区人民商城科桦百货商行,单价6元/包,销售金额480元。2025年6月1日,生产了优露臻可乐(可乐味)120包(500ml×12),2025年6月11日全部销售给潍城区人民商城科桦百货商行,单价3元/包,销售金额360元。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立即停止涉案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开展食品召回行动,同时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经排查,当事人认为造成不合格原因主要为:因生产故障,模具检修的原因,其中有6700个瓶盖左右出现部分产品缺陷,注塑参数不当导致不厚不均可能有漏气风险,造成含气量不足。2025年10月28日当事人召回行动结束,召回数量为0。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6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类违法行为中的一般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上三万六千五百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六点五倍以上八点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280元;2.罚款2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