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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海洋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信息时间:2025-11-26   发布机构: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9月29日本局接到通过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平台移交的关于当事人生产的批号为20250720的葡萄苏打水味饮料 NO:A4F905111A4F61J7649检验报告,经检验,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经检验二氧化碳气容量(20℃)项目实测值1.0二氧化碳气容量项目不符合GB/T 10792-2008《碳酸饮料(汽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0月13日本局接到通过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平台移交的关于河北海洋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250720的[老汽]果味型碳酸饮料(苹果味) NO:A4F922082A4F61K5652、批号为20250720的“[老汽]果味型碳酸饮料(甜橙味)” NO:A4F922082A4F61K5653和批号为202500801的荔枝苏打味饮料NO:A4F922082A4F61K5655三份检验报告,以上三种食品经检验: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经检验二氧化碳气容量(20℃)项目实测值均是1.2二氧化碳气容量项目不符合GB/T 10792-2008《碳酸饮料(汽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0月28日本局接到通过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平台移交的关于河北海洋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250601的优露臻可乐(可乐味)NO:202511008269检验报告,经检验: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经检验二氧化碳气容量(20℃)项目实测值1.14二氧化碳气容量项目不符合GB/T 10792-2008《碳酸饮料(汽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接到5批次检验报告当日,本局执法人员向河北海洋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检验报告,河北海洋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查看并签收,未提出异议。

2025年1118日,经批准后,立案调查。 在本案件调查期间,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调取了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于2025720日,生产了葡萄苏打水味饮料80包(500ml×24),20257月25日全部销售给潍城区人民商城科桦百货商行,单价6元/包,销售金额480元。2025年7月20日,生产了[老汽]果味型碳酸饮料(苹果味)80包(500ml×2420257月25日全部销售给潍城区人民商城科桦百货商行,单价6元/包,销售金额480元。2025年7月20日,生产了[老汽]果味型碳酸饮料(甜橙味)80包(500ml×2420257月25日全部销售给潍城区人民商城科桦百货商行,单价6元/包,销售金额480元。2025年8月1日,生产了荔枝苏打味饮料80包(500ml×242025810日全部销售给潍城区人民商城科桦百货商行,单价6元/包,销售金额480元。2025年6月1日,生产了优露臻可乐(可乐味)120包(500ml×122025611日全部销售给潍城区人民商城科桦百货商行,单价3元/包,销售金额360元。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立即停止涉案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开展食品召回行动,同时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经排查,当事人认为造成不合格原因主要为:因生产故障,模具检修的原因,其中有6700个瓶盖左右出现部分产品缺陷,注塑参数不当导致不厚不均可能有漏气风险,造成含气量不足。2025年10月28日当事人召回行动结束,召回数量为0。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6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2违法行为中的一般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上三万六千五百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六点五倍以上八点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280元;2.罚款2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