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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丽平烟酒副食门市销售的部分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信息时间:2025-02-20 发布机构: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查:当事人货架上摆放销售的大米球未明码标价,该批的大米球是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8日从邯郸市批发市场购进的,共购进了60袋,每袋购进价格10元,销售价格每袋15元,截止到本局立案调查时共销售出55袋。本局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于 2025年2月8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2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大米球仍未执行明码标价。
综上,当事人销售的部分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类违法行为的一般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以及2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类违法行为的一般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