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专题专栏->行政执法公示->事后公示

馆陶县昌润快餐店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信息时间:2025-01-14   发布机构: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查:2024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馆陶县昌润快餐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陶山市场购进的农夫山泉矿泉水,没有上述食品的进货查验记录。本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馆市监责改通【2024】06030号)要求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1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仍没有建立该食品的进货查验记录。

综上,当事人没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65.《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13类违法行为的一般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 800 元以上 1200 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 160 元以上 240 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