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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4-08-21 发布机构: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初查,武城县老城镇绿佳源生鲜超市销售的上述涉案商品是河北盛弘饮品有限公司批发给柚子乌龙茶味饮料后,馆陶县曼曼饮料批发商行又销售给武城县老城镇绿佳源生鲜超市的。河北盛弘饮品有限公司为查出该批产品的抽检不合格的原因,于2024年6月10日委托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对该公司留存的批号为20240316的“柚子乌龙茶味饮料”备样和包销商馆陶县曼曼饮料批发商行剩余产品进行送检,2024年6月17日收到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经检验,河北盛弘饮品有限公司留存的同批号产品经检验:该样品所检项目符合Q/GSH 0001S-2023规定的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检验报告编号FQI07079503353-R1;包销商馆陶县曼曼饮料批发商库存的同批号产品经检验:该样品所检菌落总数、酵母项目不符合GB 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FQI07079503355-R1。
经查,2024年3月19日,当事人销售给馆陶县曼曼饮料批发商行93件柚子乌龙茶味饮料(生产商:河北盛弘饮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13043300102,规格:488mL×12,生产日期:2024.03.16 保质期:12个月); 销售价格8元/箱。
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该公司备样复检合格检验报告,证明2024年3月16日批次生产的“柚子乌龙茶味饮料”不合格原因为市场流通问题。鉴于当事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分析不合格原因,找出问题所在。
本局认为,当事人提供的出厂检验报告1份,该公司柚子乌龙茶味饮料备样复检合格检验报告,证明不合格产品非河北盛弘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环节的问题。鉴于当事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分析不合格原因,找出问题所在,我局对河北盛弘饮品有限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包销商馆陶县曼曼饮料批发商作出行政处罚。
特此说明
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