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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4-07-04 发布机构: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5月23日,本局接到通过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平台移交的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检验报告: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泰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泰安高新区北集坡钰菲百货超市经营销售的河北康采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240201的“陶山庄园酸梅汤”进行抽样后,经泰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了检测报告编号:NO:JDS241286,样品名称:陶山庄园酸梅汤,检验项目:菌落总数,CFU/mL,标准指标,n=5,c=2,m=100,M=10000,实测值,2.7×102,1.1×102,6.6×102,1.2×104,<1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5月24日,本局接到通过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平台移交的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检验报告: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泰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泰安高新区北集坡钰菲百货超市经营销售的河北康采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240201的“陶山庄园酸梅汤”进行抽样后,经泰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了检测报告编号:NO:JDS241286,样品名称:陶山庄园酸梅汤,检验项目:菌落总数,CFU/mL,标准指标,n=5,c=2,m=102,M=104,实测值1.1×103,1.5×103,2.4×103,1.9×103,1.5×103单项判定不合格;酵母,CFU/mL,标准指标≤20,实测值1.1×102,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酵母项目不符合GB 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接到检验报告当日,本局执法人员向河北康采饮品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检验报告,河北康采饮品有限公司查看并签收,且提出异议。
经初查:上述涉案商品是河北康采饮品有限公司批发给总经销商馆陶县妹芳副食门市后,馆陶县妹芳副食门市又销售给济南多多仓的,济南多多仓又销售到山东各地。为查出该批产品的抽检不合格的原因,于2024年5月27日,本局委托河北恒一联华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河北康采饮品有限公司留存的批号为20240201和20240301的“陶山庄园酸梅汤”备样送检,经检验:菌落总数、酵母项目符合GB 7101-2022规定的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S2024-WT05027、NO.S2024-WT05028。2024年6月4日我局委托河北恒一联华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陶山庄园酸梅汤总经销馆陶县妹芳副食门市剩余产品进行送检,2024年6月12日收到河北恒一联华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经检验,河北区域包销商馆陶县妹芳副食门市处库存的同批号产品经检验:菌落总数、酵母项目不符合GB 7101-2022规定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S2024-WT05319、NO.S2024-WT05320。据当事人陈述:该产品购进回来后,因门市存储不当、阳光直射暴晒导致食品不合格,对检验结果无异议,2024年6月12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饮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6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类违法行为中的较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三倍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40元;2.罚款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