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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庆永馍馍房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馒头经营活动案

【信息时间:2024-04-22   发布机构: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馆陶县庆永馍馍房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馒头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管系统行政裁量基准》65《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类违法行为中的较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一千六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00元;2.罚款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