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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4-04-12 发布机构: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邯处〔2024〕13043324000079号
当事人:馆陶县陈建民农资门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工商注册证号:92130433MA0EKX9XKXE
注册地址:馆陶县路桥村乡潘庄村南
经营者:陈建民
身份证号码:130******1
地址:馆陶县路桥乡******号
联系电话:151******2
2024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在馆陶县路桥乡潘庄村南有一家“馆陶县陈建民农资门市”,该门市宣传的并有工作人员在村庄街道及集市路口上向群众发放广告宣传页,广告内容夸张,请监管部门查处。同日,经县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期间,询问了当事人经营者,调取了相关证据。
经查,“聚肽脲铵麦丰:对小麦的锈病、全蚀病、丛矮病、白秆病、纹枯病等病害有很强的治疗作用,美国制造、服务中国、全球第一”宣传页系当事人在县城一广告门市印制,在周边村庄及集市发放,截止案发,共发放上述宣传页9000余份。当事人散发的“聚肽脲铵麦丰:对小麦的锈病、全蚀病、丛矮病、白秆病、纹枯病等病害有很强的治疗作用,美国制造、服务中国、全球第一”广告宣传页系当事人自行印制,宣传页共印制10000份,每张价格0.5元,广告费用合计5000元。当事人未能提供关于上述内容的证据材料或数据支撑。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当事人经营者身份情况;
证据二、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的情况,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证据三、对当事人经营者陈建民询问笔录、当事人经营者陈建民陈述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证据四、“聚肽脲铵麦丰:对小麦的锈病、全蚀病、丛矮病、白秆病、纹枯病等病害有很强的治疗作用,美国制造、服务中国、全球第一”广告宣传页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证据五:广告费用票据一张,证明当事人印制广告宣传页费用。
证据六:现场照片三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的情况,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销毁广告宣传页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销毁涉嫌虚假宣传广告宣传页的事实。
以上证据依法调取,并经查证属实。
2024年4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馆市监罚告〔2024〕第20327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签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也未作其他任何表示,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引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属于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影响的……”所指的虚假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销毁剩余涉嫌虚假宣传页,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较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做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虚假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系统处罚裁量权基准》26《广告法》第1类违法行为较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广告费用3倍的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没款缴至邯郸银行馆陶支行(账户:馆陶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866440100100006516)。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馆陶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馆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