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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大山馍馍房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馒头经营活动案
【信息时间:2024-04-10 发布机构: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3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本局下达《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继续从事馒头加工销售经营活动。当日,经批准后,立案调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馒头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罚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