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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4-05-20 发布机构:馆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馆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栏 |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主体 | 计费单位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 | 收费对象 | 征收方式 | 减免规定 |
土地复垦费 | 5-20元/平方米 | 馆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元/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垦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 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矿山排渣、电厂排灰、油田开发、烧制砖瓦等生产建设活动用地,以及淘金、挖沙、取土、地质勘探等各类临时使用土地的企业和个人 | 企业/个人 | 部门征收 | |
耕地开垦费 | 10-15元/平方米 | 馆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元/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土地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占用耕地单位 | 企业/个人 | 部门征收 | |
不动产登记费 | 住宅80元 非住宅550元 | 馆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元/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财税【2016】79号文件 发改价格【2016】2559号文件 | 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收取 | 企业/个人 | 部门征收 | 财税【2019】45号文件 |
土地闲置费 | 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 馆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元/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冀税发〔2021〕65号 | 占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 | 企业/个人 | 税务代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