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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6-08-26 发布机构:馆陶县政府办公室 】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环境管理,科学合理确定禁养区范围,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有关规定,对馆陶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进行调整,制定本方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具体安排时间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26年8月26日至2026年9月25日。
二、意见提交方式
1.电子邮箱:gthbjtrk@163.com
2.邮政寄送,地址:河北省馆陶县政府街东段
收件人: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馆陶县分局,邮编:057750
联系电话:0310-2885722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馆陶县分局
关于馆陶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调整)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优化畜禽养殖空间布局,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馆陶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相关成果和实际情况,对馆陶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调整划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为依据,充分衔接馆陶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科学合理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环境管理,促进馆陶县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适用对象
养殖规模按照畜禽养殖场的设计生产能力进行测算,达到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规定养殖规模的养殖场。
三、划定原则及依据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等有关规定,以现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相关法定保护区域成果为基础,充分衔接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管控要求,依法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相关区域,以及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作为重点,科学合理确定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形成边界清晰、依据充分、管理可行的划定成果,强化畜禽养殖环境监管,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牧业协调发展。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②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③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本次禁养区划定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相关规划成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3月12日通过,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修订);
(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4)《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5)《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
(6)《馆陶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7) 馆陶县依法批准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成果;
(8)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技术规范;
四、禁养区划定范围及统计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馆陶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主要包括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中,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主要包括自来水公司水厂、南水北调水厂等水源地;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主要包括各乡镇供水站:魏僧寨镇2处、柴堡镇2处、寿山寺镇1处、馆陶镇1处、房寨镇1处、、路桥乡2处、南徐村乡1处。
2.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中心城区禁养区
根据《馆陶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馆陶县中心城区范围主要涉及馆陶镇、寿山寺镇以及房寨镇、王桥镇部分区域。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心城区国土空间规划分区成果,在城镇开发边界内,通过规划图斑分析,并结合现状卫星影像进行核查,确定城镇居民区空间范围。
(2)各镇政府驻地禁养区
本次划定工作依据各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对镇政府驻地范围内不同功能区域进行识别分析,结合规划分区、城镇开发边界,属于居住生活区、综合服务区、商业服务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以及其他以居民生活服务为主要功能的区域,因人员集中、环境敏感程度较高,纳入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主要包括:魏僧寨镇、柴堡镇、房寨镇、王桥镇。
表1.1 各乡镇禁养区统计表
|
序号 |
名称 |
公顷 |
平方公里 |
|
1 |
柴堡镇 |
56.3230 |
0.563230 |
|
2 |
房寨镇 |
95.6150 |
0.956150 |
|
3 |
馆陶镇 |
1210.3362 |
12.103362 |
|
4 |
路桥乡 |
1.8726 |
0.018726 |
|
5 |
南徐村乡 |
0.3726 |
0.003726 |
|
6 |
寿山寺镇 |
390.0808 |
3.900808 |
|
7 |
王桥镇 |
33.8005 |
0.338005 |
|
8 |
魏僧寨镇 |
121.2610 |
1.212610 |

表1.2 禁养区类型统计
|
序号 |
类型 |
公顷 |
平方公里 |
|
1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12.5844 |
0.125844 |
|
2 |
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
1898.2524 |
18.982524 |
|
3 |
重叠扣除面积 |
-1.1749 |
-0.0117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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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禁养区总面积 |
1909.6619 |
19.096619 |
五、畜禽禁养区划定与管理
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禁止建设达到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规定养殖规模的养殖场。
对禁养区划定前已经建成并位于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分类处置。
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禁养区划定程序组织开展调整工作。
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