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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公安局 馆陶县交通运输局 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馆陶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馆陶县工业和信息化服务中心 关于规范电动车管理的通告

【信息时间:2026-07-27   发布机构:馆陶县政府办公室 】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城市文明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工信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等有关规定,在我县主城区依法开展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以下简称:电动车)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四轮车。

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电池为能源实现电驱动或/和电助力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电动轻便摩托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5km/h且不大于50km/h,符合GB241552020 标准的机动车。

电动摩托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符合GB241552020标准的机动车。

未经工信部许可生产,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辆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使用电力驱动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机动车简称非标电动三、四轮车。

二、电动自行车按照《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管理。按照《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管理工作。

三、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按照机动车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管理。

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三、四轮车,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驾驶人应当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

四、电动车禁止私自改装、拼装或者加装车篷、挡风罩、支架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上道路行驶时,驾驶人应当遵守相关通行规定。

五、电动车违反通行规定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依规管理。

六、电动车在公共区域内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规管理。

七、属于机动车性质的电动车从事经营性载客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依规管理。

八、生产电动车的企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法依规管理

九、违规销售非标电动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管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发布之前已购买的具有出厂合格证的非标电动三、四轮车,实行过渡期管理,采取限时限行管理措施。过渡期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限行规定,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过渡期为2026724日至2028723日。

(一)限行时间:每日7点至20点禁止上道路行驶。

(二)限行区域:合围区内(东环路不含)以西106国道不含)以东东龙街(不含)以北新能街(不含)、湖北路(含)、南馆线与湖北路交叉口(不含)、金凤街至东环路(含)以南)区域范围内禁止上道路行驶。

过渡期内,邮政寄递、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民生服务专用电动车,由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管理,对在用的电动车辆应当统一编码、统一涂装、统一喷涂专用标识和监督电话,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并逐步淘汰在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销售、营运和违规上路的电动车进行举报,执法机关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举报方式电话:12315110;电子邮箱gtjgdd@163.com

、请广大市民积极配合,自觉抵制购买、驾驶和乘坐非标电动车,拒不执行本通告,阻碍行政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或借机聚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通告自2026724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