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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4-09-24 发布机构:馆陶县政府办公室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陵园有关问题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强总理及其他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切实提升馆陶县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水平,明确管理责任。根据《馆陶县人民政府关于馆陶县烈士陵园划定保护范围的批复》(馆政复[2024]30号)文件规定,现就馆陶县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划定如下,请各单位认真落实保护管理措施,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馆陶县烈士陵园
保护地址:馆陶县柴堡镇王二庄村西县殡仪馆院内北端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保护范围以馆陶县烈士陵园宗地图界址点坐标为界(J1: X4055206.096-Y38612424.131;J2:X4055187.226-Y38612552.248;J3:X4055165.197-Y38612546.954;J4:X4055177.881-Y38612460.792;J5: X4055181.177-Y38612458.834;J6:X4055186.999-Y38612419.412),占地面积2801.48平方米。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完整性,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将视情节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馆陶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