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僧寨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和规范应急管理,提高我镇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邯郸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馆陶县突发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等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 自然灾害类。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 安全生产类。主要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 公共卫生类。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 社会安全类。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涉侨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重特大刑事案件等。
按照社会危害、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公共卫生事件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
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尽量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同时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我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部门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提高应急能力,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科学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快速、协调有序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设施,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急处置和指挥能力;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镇内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如: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公共灾害达到致灾程度的)的应对处置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镇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2、基本情况
2.1 魏僧寨镇基本情况
魏僧寨镇位于河北省馆陶县东北部,距县城25千米,地域面积55.98平方千米,常住人口3.9万人,辖31个行政村,分别是:魏僧寨西村、魏僧寨东村、高庄、赵官寨、十里店、闫寨、吴庄、张庄、周庄、陈庄、史庄、任门寨、安雷寨、孙雷寨、王雷寨、高雷寨、范草厂、王草厂、杨草厂、丁圈、刘圈、滩上、铺上、南榆林、肖村、马栏厂、前符渡、后符渡、山才、申东、申西,主要农作物是小麦、玉米、蔬菜等。境内有河渠3条。
2.2 适用范围
凡在我镇范围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公共灾害达到致灾程度的,适用本预案。
3、组织体系
3.1 镇安委会领导机构
镇党委书记任镇安委会政委,镇政府镇长人指挥长,镇政府班子成员任副指挥长,安委会成员包括镇直各部门、镇政府各科室和各村主要负责人。
镇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安委办),负责镇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行使镇安委会的计划、组织、宣传、协调、督查等职能。镇安委办设在应急办,由主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职兼任镇安委办主任。
3.2 领导职责
(1)镇党委书记、镇长对安全生产实行党政同责,对全镇安全生产亲自抓、负总责,定期组织分析全镇安全生产情况,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
(2)分管全镇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具体责任。负责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导协调全镇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3)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一岗双责)。要严格按照分工,负责所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研究制订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组织指导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和重点难点问题;保证安全生产信息畅通,及时向安委会主要领导汇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熟悉掌握、完善应急救援总体预案和分项预案,并定期组织学习和演练;分管范围内的单位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第一时间内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
3.3 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和工作分工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团结协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现将各责任部门和责任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1)应急办:负责全镇工业企业(轴承园区企业除外)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镇内工业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及应急救援的牵头工作;参与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评价和“三同时”审查、验收工作。主管全镇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监察职权,牵头负责全镇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镇建设项目消防初审和重点消防单位、重点部位、人员密集场所、烟花爆竹经营点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和完善全镇消防应急救援预案,建立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负责牵头组织全镇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并组织实战演练;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和管理工作。
(2)轴承园区管委办:负责轴承园区内所有企业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各种应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轴承园区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监察职权;负责制定和完善轴承园区消防应急救援预案,建立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负责轴承园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和管理工作。
(3)党政办: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并予以督查;负责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负责机关及车队、食堂、办公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4)财政所:负责全镇安全生产各项资金的计划、管理和调拨工作。
(5)镇纪委:负责全镇安全生产行政监察工作;负责对安全生产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和查处;参与和监督全镇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6)派出所:负责全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以及加油站、已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经营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对烟花爆竹“四私”的严厉打击;参与全镇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治安维护和调查处理。
(7)镇直各部门和镇政府各科室:严格按照分工,负责所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研究制订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组织指导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和重点难点问题;保证安全生产信息畅通,及时向安委会主要领导汇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熟悉掌握、完善应急救援总体预案和分项预案,并定期组织学习和演练;分管范围内的单位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第一时间内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
(8)各村:负责本村内村庄、交通、供电、水利、通讯、农业、畜牧、林业、农民公寓小区、敬老院、拆迁工程、农房建设、运输企业、农机具、车站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村内食品卫生、学校、幼儿园、休闲娱乐、录像放映、电子游戏、印刷、音像制品经营户、校办企业和卫生医疗机构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本区城内各村(社区)非法违规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居民和农户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四私”行为。全面负责本村内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4、预测系统
4.1 监测
各村、各科室和镇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突发事件信息采集、处理上报工作,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以我镇机关、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单位等重点单位、重点部位为监测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广泛收集各种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信。建立风险分级制度,核实、分析、评估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会商,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趋势进行预测。
4.2 社会监督
全镇突发事件信息报警电话为2742693。镇相关部门应利用政务公开电话、投诉电话、网络及其他联系方式接受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集、反映突发事件信息。
4.3 预警措施
4.3.1 接警。建立应急值班制度,负责接警工作。镇值班人员在接到报警并经初步核实后,应在事发2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安委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机构报警。实行首问接警制,任何接警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信息接报工作。各接警单位对于不属于本职范围内的报警信息不得扣押,必须报安委会和相应的处置单位。
4.3.2 出警。安委会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再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及有关要求向县应急办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同时指令有关部门组织力量赶赴事发地,进一步查明情况,妥善处理有关部门必须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4.4 预警级别
4.4.1 预警级别的分类。根据预测分析结果,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原则上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预警级别的具体等级划分标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4.4.2 预警级别的确定。安委会收集、核实突发事件信息后,提出预警级别建议报领导确定,重大预警应组织专家研判。Ⅳ级预警由主要领导确定并报告县安委会;Ⅰ级、Ⅱ级、Ⅲ级预警报请县安委会确定或处理。
4.4.3 预警级别的发布。预警级别确定后,除需要保密的外,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直接涉及公众利益或需要公众广泛参与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短信等传播渠道广泛发布,做到应知尽知、家喻户晓。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
(1)突发事件的性质、起因;
(2)突发事件发生地及范围;
(3)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4)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和控制办法;
(5)公众应当了解的突发事件的其他情况。
4.5 应急处置
4.5.1 分级启动应急响应。突发事件预警发布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启动高级别应急响应时,低级别应急响应同时启动。进入预警后,安委会应当根据预警级别对突发事件采取以下措施,并做好相关信息跟踪监测:
(1)及时向公众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对处置突发事件和防止、减轻其危害的常识;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3)要求处置突发事件的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招募后备人员;
(4)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安全可靠;
(5)调集所需物资和设备;
(6)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4.5.2 镇安委会履行下列应急响应职责:
(1)接警后,立即向县委、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并根据突发事件预警级别迅速部署应对处置工作;
(2)对本镇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度;
(3)进一步加强信息收集和政务值班工作;
4.5.3 情况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镇安委会应当在半小时内向县主要领导进行口头报告,并在1小时内进行简要书面报告,同时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4.6 信息的采集和处理
4.6.1 建立快速应急信息系统。充分利用通信网络为应急指挥和信息报告服务。
4.6.2 昼夜值班。突发事件发生地单位、安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监测,安排24小时值班。在应急处置期间,有关部门要综合突发事件的信息,每日至少向安委会报告1次,重要信息须立即报告。
4.6.3 加强现场信息的釆集。现场信息包括:人员伤亡、失踪的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待救援人员情况,危险源的现状发展趋勢及控制情况,现场医疗救治情况,现场疫情处置情况,觐场救援进展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等。现场信息由安委会负责采集,并随时向主要领导报告现场动态信息。
4.6.4 完善灾情报告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安委会应在第一时间采集灾情信息,迅速报告主要领导。全镇灾情数据信息,由安委会会汇总整理,报主要领导审核后统一上报,其它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乱报。
4.6.5 信息处理。安委会负责收集、汇总各类常规信息现场信息、灾情信息、疫情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判断提出应对处置建议,报主要领导,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
4.7 基本响应程序
4.7.1 事发地先行处置。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进行先期应急处置:拨打报警电话,组织群众自救互救,组织人员疏散,迅速控制危险源,抢救受伤人员并立即向安委会报告。安委会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必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已造成人员伤亡或对公众生命健康直接造成严重威胁的,应立即调集本辖区范围内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进行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设立临时现场指挥部,专门负责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并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凡进入应急救援现场的救援队伍、人员和物资都必须服从安委会或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4.7.2 现场应急基本措施。安委会或现场指挥部应根据现场情况制订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1)划定警戒线,协调实施交通管制;
(2)紧急疏散现场人员,紧急抢救受伤人员和被困人员;
(3)迅速控制危险源,对现场进行不间断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4)抢修道路、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5)安置灾民,保证基本生活;
(6)实行24小时巡逻,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7)保护现场,由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事故原因调查及损失核定;
(8)采取法律、法规和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其它措施。
4.7.3 应急恢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同时开展恢复和减灾工作,尽快恢复生产生活正常秩序。
4.7.4 扩大应急。当突发事件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负责应急处置的安委会要加大工作力度,组织增援队伍,加大救援物资调拨、供应力度,并及时请求县应急办支援。必要时可申请县政府提高突发事件级别,启动高级别应急响应。
4.8 预警期间的统一指挥
4.8.1 Ⅳ级预警。安委会负责应对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各部门、单位都要服从安委会和镇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4.8.2 Ⅲ级、Ⅱ级和I级预警
镇安委会负责应对处置工作,并及时请示县安委会相关处理指令。
4.9 新闻报道(信息发布)
4.9.1 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原则。新闻报道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4.9.2 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宣传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制订新闻报道方案。除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信息外,突发事件的信息由我镇在第一时间报告县宣传部。由县宣传部统一向社会公布。
4.9.3 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在县宣传部组织下进行各级各类媒体记者赴突发事件事发地采访报道,由县宣传部统一协调。
4.10 解除预警
预警级别信息险情完全消除后,通过原发布该预警信息的媒体向社会发布解除警报信息。各有关单位(部门)要认真做好解除预警工作,并继续做好后期处理工作。
4.11 善后处置
4.11.1 恢复重建。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统计站、应急办应及时调查统计自然灾害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并按规定向镇安委会报告和向社会公布。
民政所应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继续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接收、发放等工作,确保灾民基本生活,并做好灾民的安抚工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妥善安置、安抚灾民工作。协同县卫生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现场的疾病控制和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安委会负责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清理。若因调查需要暂缓清理的,应组织保护好现场,待批准后再行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可能导致危险发生或清理工作有特殊要求的,由专业队伍进行清理。安委会应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进行灾后重建工作。
镇直各部门要做好在突发事件中被损害设施等的修复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通信、供电、供水、供气、排水设施、道路等公用设施被损坏尚未恢复的,应迅速组织力量修复道路、桥梁等被毁坏的,应及时组织修复。
4.11.2 保险和社会救助。突发事件发生后,由财政所协调各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定损理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因定损理赔需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情况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工会应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积极吸纳社会捐赠救助款物。
4.12 调查评估
4.12.1 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重点查明导致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并形成调查报告。其他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并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4.12.2 对责任事故,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4.12.3 安委会要对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告有关部门,找出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总结预防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以提高管理水平和应急能力,进一步修订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机制。
5、应急保障
5.1 人力保障
按照“规模适度、反应快速、处置有效”的原则,组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构建我镇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并随形势发展不断充实和加强。安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
5.2 财力保障
财政所要保证应急管理工作的经费并纳入预算。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领导审批。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支持各保险机构推广与应急管理工作有关的险种,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保险机构购买法定保险;鼓励公民、组织购买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各部门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购买有关社会保险。
5.3 物资保障
安委会要建立健全镇应急物资储备台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予以补充;对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5.4 基本生活保障
民政、医院等部门要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衣食住行及疾病的及时医治。
5.5 医疗卫生保障
镇卫生院协同县卫生局、药监局、县医院等根据应急预案和相关职责,建立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和保障系统,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群众提供必要的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援助。
5.6 交通运输保障
镇交警队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道路设施受损时,镇直各单位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道路畅通。
5.7 治安维护
镇武装部、派出所依法依规参与应对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必要时,请求县武警部队支援。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5.8 人员防护
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的特点、现状及其发展趋势等实际情况,建立应急避险场所。必要时,可依法征用机关的各类场所作为临时避险场所。
派出所要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5.9 通信保障
镇安委会建立全镇统一的突发事件通讯系统,安委会成员、包村干部、村支书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并且保障畅通。
6、监督管理
6.1 预案演练
安委会应当按年度制订应急演练计划,组织演练。各部门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
6.2 宣教和培训
各部门都有普及宣传应急管理知识的责任和义务。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组织办公室要把应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等应急管理知识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计划,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6.3 责任与奖惩
对在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应对处置过程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行政问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我镇制订并适时修改,由我镇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镇党委、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本预案。
魏僧寨镇洪水防汛等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切实做好防汛等自然灾害的防御工作,实现确保人民生命安全的工作目标,做好洪水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洪水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全镇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防洪安全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馆陶县防汛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镇范围内防汛自然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1.4.2 防御洪水灾害工作实行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以防洪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 防御洪水灾害工作工作按照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镇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 坚持依法防洪,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2、防御洪水方案
2.1漳卫运河防洪
2.1.1警戒状态
观测标准:卫运河行洪流量在2000m3/s以内时,水文站水位在警戒水位39.37米以下(警戒水位一般接近于平滩水位或洪水局部漫滩水位)。
险情预测:洪水将局部漫滩或偎堤,河段洪水主流方向不定,河段险工可能发生冲刷或搜根,涵闸管可能漏水。
应急措施:各级领导、各部门人员要按照统一要求,坚守岗位,昼夜值班,及时通报水情、雨情、工情;各村立即组织人员沿河查险,重点检查沿河涵闸、涵管、主槽近堤险工段;各村组织好抢险队做好准备,随时待命,一旦发生险情,立即上堤抢护。
抢护方法:①对险工基础淘刷可采取抛石与抛铅丝笼抢护,抛柳石枕抢护、柳石搂厢抢护、土工布排体防冲刷等。②根据汛期洪水的预报,在大水到来之前,涵闸闸门全部落闸,酌情进行封堵。③用粘土将穿堤管管口封堵,并用土工布土袋护砌。④提前清除浮桥、拦河坝及河槽其他阻水障碍。
2.1.2 紧急状态
观测标准:卫运河行洪流量在2000-4000m3/s以内时,水文站水位在警戒水位至保证水平(39.37-42.80米)之间。
险情预测:洪水刚漫滩或滩地洪水深度不大,沿河涵闸管逐渐被淹没在水中;河道大部分险工、险段将受到威胁。当洪水超过警戒水位并继续上涨时,可能出现的险情有护堤险工易发生冲刷、搜根,扩大治理时所筑堤段未经大水考验,此时注意发生渗漏、裂缝,背河低洼处可能发生散浸、管涌,新旧堤段结合处及堤身有隐患的部位易发生坍塌、冲刷。洪水上涨达到保证水位时,堤防(特别是扩大治理时所筑堤段和薄弱堤段)很可能出现漏水、脱坡、管涌、坍塌等严重险情,穿堤建筑物可能出现滑动、脱坡、管涌、坍塌、漏水,堤顶塌陷等险情。
应急措施:镇及时准确地通报水情、工情、险情;镇领导在大堤上安营扎寨,负责防汛抗洪工作;各村组织抢险队全部上堤,对险工、险段及涵闸管要加强防守,险工段每处每百米60人,薄弱堤段每公里250人,平工段每公里200人,涵闸每处50人,穿堤管每处20人;各种抢险工具、物料上堤,堆放在险工险段及涵闸管处,以便随时调用;洪水超过戗台时,各村组织预备队全部上堤,服从镇防指指挥调遣,防护本镇的任务堤段,每公里不少于300人。
抢护方法:①散浸:抢护以“临河截渗,背河导渗”,降低浸润线,稳定堤身为原则,可在临河截渗;若堤身渗水严重,堤背坡已形成沼泽化,堤身断面较大时,可在背河坡开沟导渗。②管涌:抢护要点是反滤导渗、蓄水反压。发现管涌后应在管涌周围清除杂物,然后按级配填粗砂、卵石。③漏洞:临河堵漏洞,背河做围井。④脱坡:抢护要点是固脚阻滑、削坡减载。若脱坡严重,也可做透水后戗。⑤临河坍塌:洪水临堤,或高水位时风浪冲击,或弯道水流冲刷而引起临河坡岸崩塌。可以采用抛石护脚,挂树缓溜,石料充足的险段可用抛石护脚,也可用土工织物加载护脚。⑥堤身裂缝:抢护原则是隔断水源、开挖回填。⑦接触冲刷险情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临水堵截的抛填黏土截渗和临水做围堰以及堤背水侧导渗的反滤围井等。⑧跌窝的抢救要点是分析原因、还土填筑。
2.1.3 危险状态
观测标准:卫运河行洪流量达到或超过4000m3/s以内时,相应水位达到或超过保证水位42.80米时。
险情预测:由于防洪工程浸泡时间长,加上洪水位高,各种险情都有可能发生,甚至出险漫溢、决口等重大险情。
应急措施:员全民上堤抢险,申请驻地军队全力支援。群众、企事业号料、储备物料全力支持抢险需要,力争洪水安全下泄。如果险情扩大,可能发生决口时,镇防指要采取避险措施,把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抢护方法:①对于低于堤顶高程和路口提前恢复其高程。②漫溢:洪水漫堤时,要迅速组织力量在靠近临河一面的堤顶抢修子堤。修筑子堤前,一定要清除堤顶杂草异物,挖一小结合槽,再填上新土,这样可使新老堤结合紧密,一般抢修的子堤质量差,容易发生淘刷渗漏,更要密切巡查。③决口:当发生决口时,应首先根据不同决口处的水位差、流速及决口处的地形、地质条件,确定有效抢筑裹头的措施。通常在水浅流缓、土质较好的地带,可在堤头周围打桩,桩后填柳或柴料厢护或抛石裹护。在水深流急、土质较差的地带,则考虑采用抗冲流速较大的石笼等进行裹护。若多处决口,则堵口的顺序应本着“先堵下游,后堵上游,先堵小口,后堵大口”的原则,酌情具体安排实施。
2.2 乡村防洪
我镇共31个村,人口3.9万人,耕地5.3万亩,农作物以小麦、玉米等农作物为主。主要排水渠道有卫西干渠、威林渠和胜利渠。
各村要在汛前对其管辖范围内排水渠道和渠段进行清淤疏浚,对一些路挡和其它阻水障碍物暂时不能清除的,要做到心中有数,一旦出现涝情,立即清除疏通。对已填平的排水出路,要了如指掌,田间一旦出现积水,要有专人组织人力挖沟排水,保护农田不被淹没。
对田间农用机井、桥、闸、涵等水利建筑物和道路、供电、通讯设施等,明确专人看守,采取封堵机井等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度汛安全。
组织人员对村内的孤寡老人居住的危房及学校的危房进行全面检查,对能够进行修理的立即进行修理,对不能修理的房屋,居住的人员立即搬出,明确村干部分包。一旦出现沥涝等险情,全力组织人员疏散,做好群众和在校学生的安全转移。遇超标准洪水,全力抢救,尽量减少人员伤亡,把灾情减少到最低限度。
对出现的风雹灾、房屋倒塌等灾情,要在1小时内报镇防汛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310-2742693)。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镇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镇的抗御洪水工作。镇防指由党委书记任政委,政府镇长任指挥长,各区区委书记任副指挥长,镇直各单位、镇政府各科室、各村委会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办事机构设在镇应急办,由赵云磊同志任办公室主任(以下简称镇防办),成员:张晓斌、安亮、徐培剑。
3.2 镇防指职责
镇防指负责领导、组织、监督、协调全镇的防汛抢险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有关防汛抢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的命令,及时提出防汛抢险工作的具体部署,及时掌握雨情、汛情灾情并组织实施防汛抢险减灾措施,监促检查各村、各单位落实防汛责任制,组织开展防汛安全检查,组织调配防汛抗洪物资和队伍,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3.3 镇防办成员单位职责
3.3.1 党政办公室主要负责人:负责防洪抢险重大事件协调,负责防汛有关通知、文件的上传下达。
3.3.2 镇武装部:负责防汛抢险队伍的组织、训练和抗洪抢险等工作。紧急情况下要担负起防汛抢险、营救群众、抢救国家财产和群众财产等重大抗洪任务,全镇31个村组成防汛救灾1008人。负责防汛物料的采购和调拔工作。铁锹、铁丝、编织袋、手电筒、绳子、三马车、救灾物资的筹集、管理和分配,做好洪涝灾害的调查评估、统计上报工作,做好灾民的生活安置和救灾工作。
3.3.3 各管理区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镇内危房、涵洞、危桥,由专人看守,采取本村干部分包方式,确保汛情内不出现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负责组织灾区医疗救护防疫工作。紧急情况发生后,要立即组织卫生医疗救护进入灾区域,及时救治和运转伤病员,做好灾区后消毒和控制疫情的发生。
3.3.4 镇主抓教育副职:负责本镇内中小学、幼儿园、补习班排查工作,针对所有补习班,一律停课。有证的幼儿园看房屋是否是危房,如果是危房,责令立即停课,无证的幼儿园一律取缔。
3.3.5 轴承园区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镇内轴承企业,让开工的企业成立内部抢险队,出现汛情,要立即疏散周边村的群众,确保不出现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3.6 镇主抓政法、综治副职: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交通管制工作,严厉在打击防汛抢险中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趁火打劫、盗窃防汛物资、破坏防洪抗旱与供水工程等的不法分子。防汛紧急期间协助镇防指组织好群众撤离和转移。
3.3.7 党政办公室:负责防汛抢险重大事件协调,负责防汛有关通知、文件的上传下达。
3.3.8 镇农综中心:负责防汛抗洪排涝督促及镇属重点水利工程的运行和管理。制定全镇防汛抢险各类应急预案,当好领导的参谋,及时给行政首长提供雨情、水情、旱情、工情和洪水预报。负责所辖防洪工程运行安全,搞好水库调度,负责全镇抗洪抢险工作的技术指导及水毁工程的修复计划;做好农业洪涝灾情的统计上报工作,负责洪涝灾害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和技术指导等工作。
3.3.9 镇武装部:负责防汛抢险队伍的组织、训练和抗洪抢险等工作。紧急情况下要担负起防汛抢险、营救群众、抢救国家财产和群众财产等重大抗洪任务。
3.3.10 镇应急办:负责监督检查全镇各企业防汛抢险各项措施的落实,处理好工贸企业防汛突发事件,督促搞好工贸企业的防汛及抢险救灾工作。
3.3.11 镇财政所:负责全镇重点工程抢险救灾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使用,做好抢险救灾物资的采购和调拨工作,确保防汛抢险物资、资金拨付及时到位。
3.3.12 镇民政办:负责救灾物资的筹集、管理和分配,做好洪涝灾害的调查评估、统计上报工作,做好灾民的生活安置和救灾工作。
3.3.13 镇派出所、综治办:负责维护防污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交通管制工作,严厉打击防汛抢险中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趁火打劫、盗窃防汛物资、破坏防洪抗旱与供水工程等的不法分子。防污紧急期间协助镇防指组织好群众撤离和转移。
3.3.14 镇国土所:做好地质灾害预报、监测和防范工作。
3.3.15 镇卫生院:负责组织灾区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工作。紧急情况发生后,要立即组织卫生医疗救护进入受灾区域,及时救治和运转伤病人员,做好灾区后消毒和控制疫情的发生。
3.3.16 镇教委:负责加强学生防污、抗洪、自救知识教育及水库、河道、池塘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工作,组织好本系统的防洪和抢险救灾工作。
3.3.17 电力部门:负责组织指挥灾区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安全供电。
所有成员单位要在镇防指的统一指挥下,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服从大局,落实责任,齐心协力做好防汛抗洪抢险工作,决不能推诿址皮,贻语时机。
3.4 镇防办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决定、调度命令以及镇党委、政府的指示,承办镇防的日常工作,组织全镇的防汛工作,督促检查防汛抢险措施的落实;负责组织辖区内水库防洪预案的编制;编制完善防汛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各村、各单位实施防汛抢险责任制,参与组织防汛抢险工作并进行行业务技术指导;负责防汛通讯现代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物资计划储备和使用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汛情、旱情、灾情和水利工程的运行状况,必要时发布雨水情信息、水情预报和汛情公报;提出全镇防汛抗洪部署和决策意见,供镇党委、政府和上级防指决策。
4、预防和预警机制
4.1 预警级别及发布
4.1.1 依据洪水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因素,依次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
4.1.2 预警级别坚持动态确定原则,根据洪水灾害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1.3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要以各级政府的名义,通过广播、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和警报盲区,应当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2 预防预警信息
4.2.1 气象水文信息。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洪水灾害时,防汛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河流发生洪水时,积极联系区水文部门,雨情、水情应在1小时钟内报镇政府,为镇人民政府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4.2.2 洪水灾情信息。(1)洪水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2)洪水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镇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洪水受灾情况,防汛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区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3)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规定上报洪水灾情。
4.2.3 工程信息。当河道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或水库、塘坝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工程所在地的村和水库管护员要及时将堤防、水库等工程的运行情况报镇防指,并按照镇防指批准的调度方案调度。当出现险情或遇超标准洪水袭击时,有关村应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镇防指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讯联系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和提供抢险物资、队伍支持。当出现特大暴雨时或发生重大险情,同时通信中断无法向上级请示决策时,包村有关责任人可按照汛期控制方案中的非常措施执行,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以减少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
4.3 预防预警行动
4.3.1 预防准备工作。(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洪水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灾的思想准备。(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责任人、防汛队伍和洪水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建设。(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对存在隐患的公路等各类基础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村防洪应急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镇、村分别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按标准储备抢险物料,以应急需。(6)通讯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7)防汛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渠江河边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4.3.2 洪水预警。(1)当河流即将出现洪水时,沿渠江各村要做好预报工作,及时镇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情况和洪水走势,跟踪分析河流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预报最新水情,为预警提供基本依据。(2)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4.3.3 渍涝灾害预警。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镇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的村民及时转移人员和财产。
5、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5.1 按洪水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并与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相对应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2 进入汛期,防汛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5.3 洪水灾害发生后,由镇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镇防办各成员单位应按照镇防指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5.4 洪水灾害发生后,由防汛指挥机构镇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指挥机构。
5.5 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水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镇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5.6 因洪水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6、应急响应
6.1 响应行动
6.1.1 按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6.1.2 进入汛期、镇防办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各级责任人和水库安全管护员要24小时开机,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6.1.3 镇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镇防指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6.1.4 洪涝灾害发生后,由镇政府和镇防指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和抗灾救灾等方面工作。
6.1.5 洪涝灾害发生后,由镇防指向上级防指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指。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塘坝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6.1.6 因洪涝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镇防指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和衍生灾害的蔓延,必要时请求上级支援。
6.2 Ⅳ级应急响应
6.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渠水承报要发生将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标准的洪水;
(2)本镇降雨量24小时超150毫米,低于200毫米;
(3)某河渠出现重大险情,可能溃坝,或者某座小(二)型水库发生一般险情,或数座塘坝同时发生较大险情。
6.2.2 Ⅳ级响应行动
镇防指召开会议,分管领导主持会议,相关防指成员参加,具体安排防污抢险工作;按照权限调度工程防洪;根据预案相应采取防守和抢险措施,派出技术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抢险工作,并及时将工作情况向镇党委、政府和县防指汇报。
6.3 Ⅲ级应急响应
6.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应急响应
(1)渠水预报将发生超五年一遇标准的洪水;
(2)本镇降雨量24小时超150毫米,低于200毫米,或6小时超100毫米;
6.3.2 Ⅲ级响应行动
镇防指召开会议,镇长或分管领导主持会议,防指成员、有关部门领导参加,具体安排防汛抗洪工作;有关责任人上网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做好调度工程防洪;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派出技术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抢险工作,并及时将工作情况向镇党委、政府和县防指汇报。民政办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院及时派出医疗队卦一线协助开展卫生防疫工作。镇防指其他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6.4 Ⅱ级应急响应
6.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渠水预报将发生超二十年一遇标准的洪水;
(2)本镇降雨量24小时超过200毫米,低于250毫米,或6小时超150毫米;
6.4.2 II级响应行动
镇防指召开会议,镇长主持会议,镇主要领导、防指成员、镇全体干部和有关部门领导参加,具体安排防汛抢险工作。有关责任人要迅速上网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做好调度工程防洪,根据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和抢险,及时控制险情,组织加强防汛抗险工作。镇防指和各村、各单位防汛指挥机构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监视雨情、汛情和工情发生变化,镇防指根据南非要随时发布汛情及抗洪抢险措施,并及时将工作情况向县防指汇报并请求支援。民政办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院及时派出医疗队卦一线协助开展卫生防疫工作。镇防指其他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6.5 Ⅰ级应急响应
6.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应急响应
(1)渠水河河道预报将发生超五十年一遇标准的洪水;
(2)本镇降雨量24小时超250毫米,或6小时超200毫米;
(3)县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污期。
6.5.2 Ⅰ级响应行动
镇防指召开紧急会议,镇长主持会议,镇主要领导、防指成员、镇全体干部和有关部门领导参加,做出防汛抢险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同时将情况上报县防指并请求支援。镇政府视情况组成前线指挥部,现场指挥防汛抢险和抗洪救灾工作。镇防指密切监视雨情、汛情和工作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按照权限做好水利、防洪调度,在1小时内包片镇领导和镇干部按分工带技术组赴一线加强指导。镇防指和各村、各单位防汛指挥机构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镇防指根据需要随时发布汛情及抗洪抢险措施。镇财政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派出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做好交通管制工作,为防汛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民政办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院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镇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7、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7.1河流洪水。(1) 当河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镇防汛指挥机构应按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抗洪人员和群众防汛队伍巡查水流水位,严密布防。(2) 当河流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镇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根据河流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洪预案积极应对。(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7.2渍涝灾害。(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防汛指挥部门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2)在河流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8、信息报送和处理
8.1 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洪信息由镇政府统一核准,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8.2 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8.3 属一般性汛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指挥机构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镇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值班室上报。
8.4 凡经上级防汛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洪水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镇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8.5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的洪水、险情、灾情时,立即报告区防办。
9、指挥和调度
9.1 出现洪水灾害后,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镇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9.2 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9.3 发生重大洪水灾害后,县级防汛指挥机构若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10、抢险救灾
10.1 出现洪涝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镇防指或根据工程责任人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10.2 镇防指和工程责任人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镇政府或县防指指挥决策。
10.3 镇防指应迅速调集全镇资源和力量,提供支持;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镇、村应急分队实施。
10.4 处置洪涝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镇防指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10.5 出现洪水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10.6 事发地的村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10.7 镇防汛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镇的资源和力量,组织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
出现紧急情况,全镇集中转移地点设置在:魏僧寨镇中学、周庄联合小学、阳光学校教师、操场。可容纳人数约1500人。
10.8 处置洪水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镇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11、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1.1 镇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11.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11.3 出现洪水灾害后,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11.4 镇防指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11.5 对转移的群众,由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11.6 出现洪水灾害后,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镇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12、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2.1 出现洪水灾害后,防汛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12.2 必要时可通过镇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13、信息发布
13.1 防汛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13.2 汛情、防汛动态等,由镇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洪水灾情的,由镇人民政府报上级审核后发布。
14、应急结束
14.1 当洪水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防汛指挥机构可视汛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14.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区政府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14.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防汛指挥机构应协助受灾各村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15、救灾
15.1 民政所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15.2 镇中心卫生院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15.3 人民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16、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17、水毁工程修复
17.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
17.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18、灾后重建
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19、防汛工作评价
每年防汛部门应针对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20、宣传、培训和演习
20.1 公众信息交流
20.1.1 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可镇社会发布。
20.1.2 当主要河流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按照管理权限,由镇人民政府统一发布汛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救灾工作。
20.1.3 防汛指挥部加大应急预案的宣传力度,镇有关单位和群众发布洪水灾害应急预案内容。公布预警方式和报警电话,让公众了解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减灾常识。
20.2 培训
20.2.1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防汛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
20.2.2 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20.2.3 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20.3 演习
20.3.1 防汛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0.3.2 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20.4 善后工作
发生洪水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21、附则
21.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镇防指负责制订,报县防汛指挥部备案,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
21.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洪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镇政府和镇防指进行表彰;成绩突出的报请上级政府和防指表彰;对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防汛责任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1.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